北京市政府发出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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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府发出加强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通知(3)
2009年06月23日 18:31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强化社会责任。

  一切个人都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协助、配合、服从政府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从有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的国家或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自行居家观察7日,并遵守相关规定,配合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管理,配合医务人员对自己健康状况的家庭随访或者电话询问等工作。

  短期入境的旅游者应当遵守国境卫生检疫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旅行社等中方接待单位应当对短期入境旅游者的出行情况、接触人员情况和健康状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卫生规范。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突出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和区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向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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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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