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月嫂喂奶险致婴儿丧命 家政公司赔偿1.5万——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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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级月嫂喂奶险致婴儿丧命 家政公司赔偿1.5万
2009年02月05日 09:28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月嫂公司“特级月嫂”给刚满月的婴儿喂奶后出现呛奶,婴儿险些丧命。昨天(2月4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指派“肇事”月嫂的北京爱宝宝劳务服务中心赔偿婴儿家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310元。

  2007年10月7日,婴儿父亲刘先生与爱宝宝劳务服务中心签订合同,聘请该中心“特级育儿嫂”廉女士照顾自己刚满月的儿子。上岗当晚,廉女士将婴儿放在沙发上喂奶,此后婴儿吐奶、呛奶继而引发呼吸衰竭。家人紧急将婴儿送到医院抢救才挽回了生命。刘先生认为,月嫂公司是对婴幼儿和孕产妇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该公司提供的是“特级育儿嫂”,却让自己儿子险些送命。刘先生将月嫂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月嫂公司和廉女士退还部分育儿费、索赔医药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6.9万余元。

  事发后,婴儿被发现患有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因此在庭审中“呛奶事件”的原因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月嫂公司和廉女士认为,婴儿家人没有事先告知婴儿有先天性疾病,因此己方不存在过错。案件审理中,法庭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结论显示,廉女士的护理行为和婴儿自身的先天性喉软骨软化病两个因素共同作用,造成了呛奶和窒息的后果。法庭据此认为,廉女士在护理过程中确有过错,并导致了呛奶、窒息等损害后果。此外,在海淀区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记录中,并未记录婴儿有先天性疾病,因此无法证明婴儿家人事先知情并隐瞒病情。

  法庭表示,廉女士是月嫂公司指派的“特级育儿嫂”,应当知晓护理婴儿的基本常识,并应当主动了解被护理婴儿是否有特殊情况。由于廉女士和月嫂公司都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宣判后,爱宝宝劳务中心不服已提出上诉。

  庭后追访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廉女士的“特级育儿嫂”是该公司自封的。北京市家政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对月嫂、育儿嫂的职业规范和等级评定并没有统一标准,一般只要有健康证和身份证就可以上岗。一般“特级”“高级”等头衔也多是家政公司根据月嫂的工作年限、经验等自己评定的。虽然国家有对育婴员、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的资格培训,并统一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由于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家政公司聘月嫂基本不看是否持有资格证。(王秋实)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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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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