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局:商家出售打折商品仍须“三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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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工商局:商家出售打折商品仍须“三包”
2009年03月03日 09:4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很多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会遇到类似的商家提示声明。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消协公布上月消费者投诉时指出,这种声明属于无效,打折商品商家同样应承担“三包”义务。

  消费者金女士买了一个打折皮包,使用不久出现开裂,要求更换遭到商家拒绝。商家给出的理由是,金女士买的是打折商品,票据上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只能予以修理。但金女士认为皮包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

  “这样的‘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声明是无效的”,市工商局12315表示,按照消法第23、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来减轻、免除责任。因此,对于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该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义务。(记者廖爱玲)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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