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投诉将实行首问负责制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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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妇女权益 家庭暴力投诉将实行首问负责制
2009年04月15日 10:34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关于重新制定〈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的议案》(下称《议案》)昨日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据《议案》所附的法规草案,广州可望实施家庭暴力投诉首办责任制;而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因此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

  未及时救助受害妇女

  将受处分

  “家庭暴力”事件一直以来都以其突发性、潜在性而具有很大的查处难度。为此,《议案》所附法规草案具文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的投诉,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村(居)民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谁先接到投诉就该谁先受理,首办部门和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受害妇女实施救助。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未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救助受害妇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市人大代表李建兰在提交该议案时表示,这一规定可避免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方面的互相推诿。

  女职工怀孕休产假

  不得降其收入

  就业为民生之本。40岁以上的妇女在如今的劳动力市场上饱受年龄和性别的双重歧视,为此,《议案》所附法规草案专门设定了相关条款,对大龄妇女的就业进行援助。其中规定,各级政府应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款项用于妇女职业培训,资助经认证的培训机构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培训;并依法采取减费、补贴等措施来鼓励用人单位对其进行优先录用。

  此外,用人单位招聘信息中含有歧视女性内容的,根据法规草案,将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为保障妇女的结婚、生育的权益,草案还特别强调,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也不得因此强制变更女职工的工作岗位或者降低女职工的收入。

  “外嫁女”权益受侵害

  村领导或被罢职

  在广州番禺、花都等地的农村,“外嫁女”的权益常常受到损害。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陈小清在报告中介绍,此前的法规解决农村“外嫁女”问题多从利益维护的角度出发,但却很难操作。此次修订将成员资格的保护作为突破口,拟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因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而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外嫁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权益,与其他成员平等”。

  “外嫁女”的权益如果受到侵害怎么处理?《议案》所附法规草案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外嫁女”合法权益的,由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记者/陈洁娜 实习生/黄巧雯 通讯员/穗仁宣)

【编辑:陈薇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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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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