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婚内可受保护 保护期最长可达12个月——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生活新闻
    遭遇家庭暴力婚内可受保护 保护期最长可达12个月
2009年06月17日 10:57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清官难断家务事”一向是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难点所在。很多遭受家暴的妇女迫于压力不敢申诉,而公安等部门只有在受害妇女受到伤害后才能介入,而且也难以对施暴人进行长期约束。

  昨日,在珠海举行的全省妇联权益部长会议透露,广东首个婚内人身安全保护令已经在珠海香洲区法院发出,为解决家暴案例取得了法律突破。这一处理办法有可能很快在全国推广。

  这起家庭暴力案例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律师介绍说,受害人是37岁的陈女士,她在家经常被丈夫殴打,迫于压力连话都不敢说,更不敢申诉离婚。处于极度恐惧中的陈女士于今年5月13日向香洲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保护其人身安全,并提交了病历本等证据。

  法院最后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陈女士,责令被申请人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使得家暴案件的处理有了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郭泾亮表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受害人在申诉前就可申请保护,法院有权力约束婚内暴力行为,可强制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如果对方再殴打受害妇女,法院可对其进行罚款或司法拘留。“裁定还可同时发放给相关居委会或派出所,让他们协助执行,保护受害妇女”。

  此外,人身保护裁定在发出后的15天,申请人要提出离婚诉讼,否则裁定失效。但是如果申请人此前就提出过离婚,那么裁定最长有12个月的保护期限。如果裁定失效,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并且裁定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孙晓素 胡梯)

【编辑:张艳红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