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犬未外景出镜 新人告婚纱影楼索赔7000元——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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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犬未外景出镜 新人告婚纱影楼索赔7000元
2009年10月26日 15:43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因与婚纱摄影公司约定可以带爱犬到公园拍摄婚纱照,但拍摄时却被公园拒之门外,导致爱犬未能在户外婚纱拍摄过程中出镜,赵先生夫妇将北京意隆达丽莎摄影公司、丽莎罗马假日摄影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合同的剩余价款,并赔偿相关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7000元。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赵先生夫妇向法院起诉称,他们二人从小就对狗很有感情,并因狗结缘。相恋多年后准备结婚时,他们希望爱犬可以作为二人爱情的见证在婚纱照中亮相。但询问多家摄影公司后,他们均被告知无法带狗拍摄外景。当他们找到被告公司时,对方员工明确表示,已与公园进行沟通,可以保证爱犬进入公园拍摄。

  赵先生夫妇称,此后他们带爱犬完成了照片室内部分的拍摄,但当他们带爱犬至某公园拍外景时,却被公园保安拒之门外,并否认与该摄影公司提前进行了沟通。

  但被告公司则认为,他们不存在欺诈。被告辩称,公司员工告知赵先生夫妇能在公园带狗拍摄婚纱照,纯属员工个人行为,公司领导并不知情。如果事先知道有客户要带爱犬在公园拍摄婚纱照,他们一定会先与公园方面进行沟通。在事后接到赵先生夫妇的投诉后,他们已积极与该公园的园长联系,并得到可以带狗进入公园拍摄婚纱照的许可。但与赵先生联系时,对方拒绝了再去拍摄婚纱照。据悉,目前此案正在法院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张蕾 通讯员包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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