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女小婷在放学途中,被煤气站蹿出的狼狗咬伤胸部。由于受伤部位特殊,小婷父母将狼狗饲养人及煤气站主管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判决4被告赔偿小婷医药费、精神赔偿费等6000余元。
今年6月,上初中的小婷在放学回家途中,经过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西郊分公司所属的六里屯煤气站门口,此时煤气站院门未关,院内饲养的2条大狼狗突然蹿出,将毫无防备的小婷手臂和胸部咬伤。事发后,小婷受到严重惊吓。为此,小婷的父母将狼狗饲养人杨先生、黄先生以及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和北京液化石油气公司西郊分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4被告赔偿医药费、疤痕修复费、精神赔偿费等共4.9万余元。
法院调查发现,惹祸狼狗的狗证上登记的主人是黄先生,但实际饲养人是杨先生。法庭上,两个狗主人互相推卸责任,均称狼狗是对方的,自己只是帮忙养。而被告液化气公司和西郊分公司均认为,狼狗平时养在公司的办公区和宿舍区,是职工私下饲养的,与公司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小婷受狼狗袭击,应由犬的饲养、管理等相关人员承担赔偿责任。黄先生和杨先生作为名义犬主和实际犬主,都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煤气站允许职工在自己负有管理责任的场地内饲养危险动物,且狼犬因为煤气站大门未锁而出门伤人,因此西郊分公司和上级单位液化气公司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记者王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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