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女子不堪家暴遭遇离婚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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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 女子不堪家暴遭遇离婚难
2009年12月07日 09:58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外来苏州务工的女子张艳,当年为了以后出生的小孩能在县城读个好学校,冒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结婚十年后,她因无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要求离婚,可持有的结婚证却不是自己的名字,她能不能提出离婚?带着满腹的疑虑,张艳近日来到了沧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向律师咨询。

  拿别人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据张艳介绍,今年32岁的刘刚与31岁的她来自苏北,两人是一个村的,从小青梅竹马。1999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持下,两人按照农村习俗,在刘刚家举行了结婚仪式。

  同年9月8日,刘刚与张艳要去结婚登记,因他们都属于农村户口,刘刚在当地派出所工作的哥哥要刘刚花个几千元给张艳换个城镇户口,这样以后小孩也就成为城镇居民,长大后就可以在县城读书,接受更好的教育。哥哥之所以提出这样的建议,背景是当地农村小孩要去县城读书,不仅要托很多关系,每年还要交一大笔赞助费。刘刚接受了哥哥的建议,但是给张艳换城镇户口的事情因故没办成。刘刚哥哥便在刚买城镇户口的一批人当中,找出一个叫戴美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给刘刚,要张艳就以戴美英的姓名和身份证去登记结婚。

  婚姻登记人员是个小姑娘,刘刚、张艳送了一大包喜糖和4包喜烟给她,把小姑娘就给蒙混过去了,顺利地办成了一个移花接木的结婚证,结婚证上的姓名是戴美英,身份证号也是戴美英的,但相片是刘刚和张艳两人合影。

  不堪家庭暴力提出离婚

  2000年底,张艳生下了一个女孩。2001年5月,为了顺利生个儿子并躲避当地的计划生育,刘刚、张艳将女儿交给刘刚父母带后来到苏州打工,刘刚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张艳刚开始在公司做车工,后做临时工,并承租了苏州一车库住宿。

  天不遂人愿,张艳接连生了两个女儿,重男情结严重的刘刚开始对张艳看不顺眼,加上拮据的生活,刘刚变得越来越暴躁,心情稍有不顺,就拿张艳出气,打骂张艳成为家常便饭,有一次刘刚喝醉酒,仅因家里没开水喝,就不顾旁边两个女儿的哭泣,将张艳暴打了一顿。

  刚开始,张艳感觉对刘刚有愧疚,怪自己不争气没生个儿子,对刘刚的暴力也就默默忍受。随着刘刚家庭暴力的升级,张艳再也无法忍受。今年3月4日夜里,张艳趁丈夫熟睡时准备离家出走,但刚出门就被刘刚发现,强行把她从出租车上拉下来,一边殴打一边拖回家。到家后,刘刚又将张艳的衣服扒光,锁在屋里,用电话线、木棍多次毒打,致使张艳遍体鳞伤。张艳再也无法忍受下去,决定离婚,早点结束这噩梦般的婚姻。

  司法界存在三种看法

  记者了解到,对这种冒名顶替婚姻案,在司法界存在三种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冒用他人名义骗领结婚登记的,属无效婚姻;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且该结婚证书上的照片为他们两人本人,婚姻行为是由他们本人行使的,只是结婚证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响婚姻效力,其婚姻仍属于有效婚姻;第三种意见则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证上不是张艳本人的名字,因此她和刘刚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对于本案,苏州名仁律师事务所吴香柱律师倾向于第三种观点,他认为,张艳所持的结婚证上的姓名是戴美英和刘刚,身份证号也是戴美英的,张艳与刘刚之间根本不具备合法婚姻的依据,张艳与刘刚之间虽有夫妻之实,但却不是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故而张艳与刘刚之间并不存在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

  至于戴美英和刘刚的“夫妻关系”,吴律师认为,戴美英和刘刚之间的登记虽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愿,违背了戴美英的真实意思,戴美英或刘刚可以起诉宣告婚姻无效。(陈小武 彭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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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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