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过世不到一个月,女儿就以产权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母搬离。近日,普陀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人黄老太,与前夫张先生长期分居,为了不影响子女的生活,直到63岁才提出离婚,虽然家中子女极力反对,但是黄老太还是决意离开,并同意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不久,黄老太认识了丧偶的方老伯,两人情投意合,并在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黄老太住进了方老伯位于昌化路的房子。 2001年,昌化路的房屋动迁后,黄老太又随老伴居住到老伴女儿方华位于曹杨三村的房子里。
由于方华定居香港,黄老太和方老伯两人相依为命度过10年。但在2009年6月,方老伯因病过世,丧事过后,方华就要黄老太搬离现住的房子。已经73岁的黄老太悲愤交加,双方意见不合,方华把黄老太告上法庭。
法庭上,方华认为曹阳三村的房屋是自己的产权房,当时为了照顾年迈的父亲,才将房屋暂借给父亲和黄老太居住,房子里至今也没有黄老太的户口。现在父亲过世,没有义务再提供住房给她居住。
黄老太称自己嫁给方老伯后,与方华一直和睦相处,还尽心尽力照顾婆婆和丈夫直到送终。现在除了曹杨三村的房屋,她没有其他地方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黄老太基于和方老伯的婚姻关系获得了曹杨三村房子的居住权,两人结婚后共同生活长达十年之久,黄老太的居住权利并不能因为方老伯的去世而丧失。通讯员 张敏娴 记者 钱朱建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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