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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性消费与维权必不可少
2010年03月10日 10:02 来源:南方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理性消费

  价廉物美是所有消费者的共同追求,但任何商品和服务价格都是由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构成的。对于旅游来说,交通、住宿、餐饮、景区游览等项目费用和旅行社招徕、组织、联络、接待中支出的费用成本,加上旅行社的合理利润构成价格。游客支付的旅游费用低于价格或成本,旅行社就不会干。

  廖国强提醒广大游客,出门旅游是为了寻求快乐、舒心、享受,为此在选择旅行社和产品线路时,不要以价格高低作为唯一标准。也不宜忽视实际可能地讨价还价、压低价格,牢记“一分价钱一分货”,遵循质价相符的基本原则,实现货真价实的目标。具体要注意四点:

  出游前选线路:尽可能详细了解旅游价格所包含的项目及其标准,并根据常识或事先了解、掌握的信息分析其真实性、合理性,对旅行社关于机票、酒店、景区门票等价格折扣、优惠的解释、说明也可以进行一些分析判断。旅行社推荐的自费项目你就有权不参加,如参加请慎重选择,并要求旅行社将其纳入旅游计划和价格中。此外,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选择合适的旅游线路及其行程安排。在不影响旅游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避免在旅游高峰期去热点线路旅游。

  签合同要细看: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线路、行程、景点、交通和食宿安排及标准、购物次数及停留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基本内容。如接受自费项目,则必须标明项目名称、价格。参观、游览、娱乐项目要明确时间、主要内容和门票费是否含在团款中,不接受“远观”某某景点。住宿应注明饭店名称、标准或星级、价格,必要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前查询,不接受“相当于三星”、“准四星”、“待评五星”等表述。旅游价格应尽可能细化,特别是所包含的项目内容,自费项目及价格必须在合同中标明且坚持自愿参加原则。违约责任中应明确游客与旅行社各自承担的责任及赔偿标准、纠纷处理方式、投诉机构等。签完合同后,一定要看清合同是否加盖了旅行社公章,以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建议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精明旅游购物:出游前了解目的地的特色产品、纪念品等旅游商品及其性能、价格,并做好准备。购物时尽量了解所购商品的相关知识,辨别真假优劣。注意听取导游和其他游客的善意提示,尽可能不受“大家买了我也买”等心理影响。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销售场所,并记住索要发票,以便上当受骗后索赔。对于贵重物品,不提供购物凭证和必须提供的证书、手册就不买。此外,到实行购物退税制度的国家,注意按照导游、旅行社的提示办理退税,但一般不要完全交由境外导游或旅行社办理,以防欺诈。

  可拒行程变更:一般不接受导游、旅行社提出的变更旅游计划、调整项目或压缩计划项目时间、增加新项目等建议。出于天气、景区游客数量过多等原因所进行的日程顺序而不是项目内容的调整可以接受。导游、旅行社等临时提出的新项目,应该问清内容、特性、收费标准,如果想参加,应该要求导游、旅行社将这些内容补充写入行程计划并签字或盖章,否则拒绝参加。听清导游对每天、次日行程安排的通知,严格遵守安排的时间,同时督促导游、司机、旅行社等也严格遵守。服从导游和旅行社按照合同所进行的旅游组织安排,有疑问及时提出。

  理性维权

  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受到侵害时应当投诉并获得合理赔偿。这既是为建设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贡献力量,也是旅游活动所必需的。离开了和谐,旅游就失去了基础和依靠。廖国强提醒广大游客,理性维权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明确自身权利:无论是不是游客,作为一个公民,你应该了解到,自己具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依法索赔的权利;公平交易、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由选择旅游产品及其生产者、提供者的权利;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权利。

  享受合同服务:《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中需要载明的以下事项: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及应当承担的责任;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因旅行社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标准提供服务的,如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等,都属于擅自改变合同安排,由此造成旅游者损失的,旅行社应负责赔偿。

  明确投诉情况: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问题,游客可以按照《旅游投诉办法》,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或执法大队)投诉。旅游投诉不要超过规定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旅游投诉办法》规定,旅游投诉的期限为90天。超过时效的请求不予受理,游客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旅行社条例》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外汇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

  游客也有义务:游客违约也需赔偿违约金。旅游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约定,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和对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否则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旅游者应听从旅游团队的安排。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应听从安排,如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旅行社及其旅游者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费用是旅游者的主要义务。如果旅游者不支付、少支付或迟延支付有关费用,则旅游者构成违约,由此造成旅行社损失的,旅游者应负责赔偿。此外,理性对待纠纷。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与导游等旅游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生纠纷时,要冷静对待,避免言行过激,否则由此扩大损失,旅游者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安全小提示

  廖国强表示,旅游是求乐、求知、求健康的活动,不像日常吃、住、行那样为生活所必需。不能切实保证安全,谁也不会出门旅游,很多安全防范还与顺畅出游有密切关系。

  ●证件安全护照、签证、身份证、信用卡、机车船票及文件等身份证明和凭据,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出境旅游时最好将上述证件复印,一份留在家中,一份连同几张护照照片随身携带,并记下所持护照号码,以备急用。证件一旦遗失或被偷被抢,要立即报告领队并向警方报案。同时请警方出具书面遗失证明。出国或出境游客要向目的相关机构申请补发签证,向我使(领)馆等机构申请补办旅行证件。

  ●财物安全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证件和贵重物品,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托运行李、外衣口袋或易被割破的手提包中。不把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在宾馆房间或旅游车中。在转机、转车人多拥挤时,要注意清点行李物品,防止遗失。不要让也不要帮不认识的人看管或托运行李。发现钱物丢失或被偷盗,要立即报告导游或领队并报警。

  ●人身安全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的搭讪,防止人身受侵害。参加旅游活动时,尊重所在国或地区,特别是有特殊宗教习俗国家或地区的风俗习惯,避免因言行举止不当引发纠纷。遇到地震、台风、火灾、洪水等自然灾害或政治动乱、战乱、突发恐怖事件或意外伤害时,要冷静处理并尽快撤离危险地区。在境外可向中国使(领)馆寻求咨询和协助。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时,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要求警方提供保护,并取得警方的书面证明。

  ●交通安全乘坐飞机时,注意飞行安全,系好安全带,不带危险或易燃品,全程关闭手机,起飞和降落时不使用其他电子设备。乘坐船、快艇等水上交通工具时,要穿好救生衣或套好救生圈。在国外乘坐旅游车时,不乘坐第一排的工作人员专座,此专座只有工作人员保险,游客乘坐发生意外得不到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要惊慌,要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向领队、导游及警方报告。

  ●饮食安全在指定或下榻宾馆餐厅用餐,不购买和饮用无证照小商贩或地摊提供的饮料食品。坚持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不吃过期或不洁净的饭菜瓜果,尽量不自带食品,特别是出国旅游往往不能通过海关检疫。出境旅游要慎重选择携带个人药物,出境前应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海关规定,在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携带药品的种类和数量,如因治疗自身疾病必须携带某种药品,应请医生开具处方,并备齐药品外文说明书和购药发票。

  ●住宿安全进出宾馆房间随时关门锁门,离开宾馆时把钥匙交给总台。不要让陌生人进入房间,不明电话立即挂断。离开宾馆时,要携带一张记有该宾馆地理位置和联系电话的卡片,以便迷路后可安全返回。在宾馆的健身房和游泳池锻炼时,要注意自我保护。退房时,要检查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特别注意证件和贵重物品及眼镜、充电器等小型物品。

  ●游览安全游览观光时,服从领队和导游的安排,紧跟团队,不要擅自脱团。记下领队和导游的手机号码,以备万一掉队后联系。记住旅游车车牌号和所在停车场位置,以便走失后找到。在拍照、摄像时注意往来车辆和是否禁拍标志,不要在设有危险警示的地方停留。慎重参加带有刺激性、危险性的活动项目,量力而行,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服从安全人员的指挥。夜间自由活动结伴而行,并告知领队大致的活动范围,不要乘坐无标志的车辆,不要围观交通事故、街头纠纷,不要晚归。

  ●购物安全购物时要妥善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不在人多、拥挤的地方购物。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购物时不要当众清点钱包里的钞票。记者蔡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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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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