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结伴租车出游 车祸夺命谁来承担责任——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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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驴友结伴租车出游 车祸夺命谁来承担责任
2010年04月26日 16:17 来源:扬子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4个三口之家,2名单身女子,结伴租车从南京到连云港游玩。谁也没想到返程途中会遭遇飞来横祸——租来的车在宁连高速上爆胎,进而失控翻倒,车上人员1死7伤。交警认定这是一场意外事故,驾驶员、乘客都没有责任。但死者家属无法接受,他们认为人不能白死,至少有四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即这次出游的发起人、负责开车的同伴、租车公司和车主。协商无果后,死者家属诉至法院,向上述四方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一起谁也没想到的

  车祸

  租车结伴出游1死7伤

  35岁的高齐是这次自驾游的发起人之一。2009年初夏,高齐跟网友聚会,商定到连云港玩。之后,高齐跟同事朋友提起此事,有几位很感兴趣,想带家人同去。最终,4个家庭、2名女士决定参加此次出游,分别是高齐一家三口,朋友朱晓文一家三口,朋友章强一家三口,网友刘涓一家三口,以及网友小莉和小苏。

  返程时翻车,一人飞出车外

  怎么去,去了住哪,怎么玩,都需要提前考虑。临行前,高齐征询大家的意见。众人商量后同意租车去,住哪到时候再定。

  于是,高齐到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金杯牌普通客车,租金250元/天。这车核定载客10人,他算了一下,每个大人都有座,小孩坐大人腿上,基本够了。去年7月17日上午,众人在江宁上车,向连云港进发。每个成人交了600元费用,说好多退少补。到连云港后,由于海景房房间不够,就住了如家旅馆。在连云港玩得很开心,到了海边,也去了花果山。

  7月19日下午5点,一行人心满意足开车返程。车是章强开的,章强是个“老司机”,开过好几年车,驾驶经验很丰富,人也谨慎,滴酒不沾。从连云港渔湾出发,走小路一会儿就上了宁连高速,章强开得不快,时速100公里左右,不抢道,不超车,不紧不慢地开着。这样的速度,照常理不会出事。可是偏偏就在这个时候,一场意想不到的车祸发生了。

  原本平稳的车忽然歪向一边,行驶路线变成S形,紧接着撞上栏杆翻了车,滚了好几圈才停下。最靠近车门的朱晓文被甩出车外,头部、口腔流血不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另外还有7人不同程度受伤。

  祸起右后轮爆胎

  事发当晚及次日,章强两次向交警回忆了车祸发生的经过。

  章强说,上高速开了几十公里后,他听到右后轮发出咚咚的响声,现在看来那就是爆胎的声音,他握稳方向盘,想向前滑行一段距离慢慢停下来,谁知车辆忽然失控,先撞向护栏,然后翻倒在地,滚了好几圈才停下。翻车后,他从驾驶室里爬出来救人,发现右后轮胎整个爆裂,右前轮胎也瘪了。

  交警一再追问章强在爆胎后是如何处置的,章强有问必答。

  “你发现爆胎后采取什么措施?”

  “没有采取什么措施,握住方向盘向前滑行。”

  “滑行中为什么又翻车?”

  “翻车后,我下车发现右前轮胎也没气了,(所以才会)方向失控,在路面上翻滚。”

  章强并非车主,交警又问他事先有无检查车况。章强说,开车前,他绕着车转了一圈,没发现有什么问题,只有后轮胎磨损有点严重,但胎纹还算正常,以他的经验,这点磨损应该不会影响正常行驶。从连云港返程前,他也查看了车况,未发现轮胎及其他部位有什么问题。

  小莉、小苏等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均表示,事发时她们没听到什么声音,就感觉车身忽然歪了,行驶路线变成S形,然后就翻车。

  连云港高速公路交警大队2009年8月6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此次事故的原因为“右后轮爆胎”,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驾车人章强及车上乘客均无事故责任。

  一场各方都委屈的

  官司

  死者家属索赔64万

  朱晓文的妻子陈丽痛不欲生,几近崩溃,一家三口兴高采烈出门旅行,结果只回来两人,家庭的顶梁柱就这么没了!

  死者家属:

  谁也没责任,人就白死了?

  陈丽没法接受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意外事故”,谁也没责任,难道人就这么白白死了,一点说法都没有?

  陈丽认为,至少有四人(或单位)对她丈夫的死亡负有责任。一是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车辆的提供者,应当保证车辆是可以安全行驶的,这家公司没有尽到一定的安全义务;二是这次出游的发起人高齐,车是他租的,他负有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的义务;三是驾车人章强,交警大队的调查报告显示,章强在爆胎后没有采取紧急措施,而是让车继续行驶,致使事故发生;四是车主,出事的金杯牌客车是租赁公司从他人手中买来的,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车主作为受益方,对损害结果有一定的赔偿责任。

  陈丽认为,上述四方的侵权行为与朱晓文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事发后,她多次与这些个人及单位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赔偿协议,为此,她与儿子、公婆一起将上述四方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合计64万余元。

  发起人:

  大家自愿的,我不是负责人

  2010年2月11日上午,白下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陈丽跟公公到庭。原被告都聘请了律师。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后,各被告纷纷叫屈。

  “我的当事人不是这次出游的负责人,他没有安全义务!”高齐的律师高声表示,租车到连云港游玩是大家商议决定的,并不是什么人组织的,高齐跟死者是结伴出游的关系,不是组织与被组织的关系。这位律师认为,租车是集体行为,高齐只是代表大家去跟租车公司签约而已,不应把责任强加到他身上。

  为证明高齐不是负责人,这位律师申请了刘涓、小莉、小苏出庭作证。三人证实,去连云港玩是大家商量的结果,租车、住宿包括费用问题也都是大家商量决定的,高齐并不是“能说了算的组织者”。

  驾车人:

  我是帮忙开车,没有过错

  章强的律师当庭提出四点辩护意见:“第一,章强是义务帮大家开车,车上所有人都是受益者,责任应当共担;第二,章强的驾驶行为不存在过错,交警也认定这起车祸是意外事故,跟司机没有关系;第三,这辆金杯客车是非营运车辆,租车公司将它用于营运,显然是不安全也不合理的,租车公司构成违约;第四,原告认为章强的过错在于爆胎后没有采取紧急措施,我们认为原告认识有误,懂得驾驶的人都知道,爆胎后,紧急刹车是很危险的,章强握稳方向盘,慢慢滑行才是正确的做法。”

  租车公司:

  车辆没有质量问题

  租车公司承认事故是爆胎所致,但认为爆胎的原因有很多种,可能跟天气、路况有关,可能跟驾驶水平有关,并不一定是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我方提供车辆时,对方已经试乘试驾,车辆经过年检,具备安全行驶的能力,对方如认为爆胎跟车辆质量有关,必须拿出证据来。”

  租车公司指出,车核定载客10人,实际却坐了10名成人4名小孩,明显超载。

  出事车辆登记的车主并非租赁公司,而是另一家单位。这家单位在庭审中表示,车原本是他们的,但早在几年前就已卖给租赁公司,钱早就收了,车也交付了,就是没办过户手续,该单位认为,租车过程中产生的任何纠纷都与他们无关。租车公司对此不持异议。

  ●专家观点

  租车公司

  可能跑不了责任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就目前披露的案情看,发起人和驾车人应该都没责任。高齐是自驾游的召集人和发起人,不算什么组织者,让他承担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是对他的苛求,不合理;章强没有义务开车,他开车纯粹是义务服务,不能因为他开车就认定他有责任,除非他有过错才要担责(比如驾驶有重大过失);租车公司有无责任,要看车辆本身有无质量问题。另外,出事车辆是非营运车辆,租车公司却将它用于营运,这一点很可能是租车公司的一大过错,如果没有合理解释,可能跑不了责任。车辆超载是谁的错?车上所有人都明知超载,他们都有一定责任。

  当然,以上只是这位法官根据目前披露的案情所做的推断。本周三,白下法院将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如果各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提交法庭,以上推断有可能发生变化。

  发起人和司机

  没过错的话不担责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此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死者与发起人一起出游、驾车人帮忙开车属于情谊行为,死者与租车公司之间则是合同关系,审理中要加以区分。

  合同关系没什么争议,只要查明租车公司有违约行为,比如未提供性能安全的车辆等,就可追究责任。

  容易引起争议的是情谊行为。死者跟一群人结伴出游,高齐作为发起人帮忙租车,章强因拥有驾驶技术义务开车,高、章二人与死者之间的关系,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相互间不存在约定的或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规定,情谊行为构成侵权,前提是行为人存在过错。如果行为人没有过错,就算造成了损害,法律也不该介入,也就是说,在各方都没有过错的情谊行为中,受害人只能自认损失。【(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记者 陈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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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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