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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一度“3·15” 京报称侵权从显性发展到隐性

2003年03月15日 10:04

  中新网3月15日电 今天是一年一度的“3·15”。北京青年报在一篇报道中指出,时下对消费者的侵权正从显性发展到隐性。

  刚刚从国外旅游回来的钟先生非常懊恼:5天的行程中超过一半的时间全耗在旅游大巴上了。因为旅行社安排的住宿地点都在郊外或卫星城里,不仅要起早贪黑赶路,晚上偶尔想自由活动一下,连打部的士都难。

  但是,查遍旅游合同,都找不到旅行社的任何“罪证”。旅行社振振有词:我没有违约,安排的酒店确实是三星级的,合同上所列的景点也一个没有少。

  对比几年前屡屡曝光的侵权案,业内人士给钟先生的遭遇起了个民间称呼,叫做“隐性侵权”。

  其实,这种出在服务或销售环节的“隐性侵权”,近年来在各个消费领域屡见不鲜。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介绍,这些设计得非常隐蔽的“陷阱”往往令消费者防不胜防,而且,由于手中没有凭证或仅有一份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维权难度很大。在投诉或打官司时,消费者通常处于下风。

  记者这几天在采访中发现,就拿每个人身边时时会遇到的事来说,你或许从来没有怀疑过这样一条“规定”:进餐厅不许自带酒水饮料。这一看似天经地义的事日前被维权部门“宣判”为违法: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2日公开称,饭店的一些格式条款显失行业惯例,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类似的事情还不少。例如,在商场最常见的“隐性侵权”如利用购物“赠券”设陷阱。如某商场采取购满200元,赠50元票券的手段促销,却没有事先告诉消费者这50元只能在另外购满200元物品时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商场内循环消费。而无论是商场打折、降价、赠券等促销活动,还是饭店的优惠券后面,通常都附有“本商家保留对此次促销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的字样,实质上也是一种规避责任、不履行承诺的挡箭牌。如某海鲜饭店在促销广告中称,“节日期间5折优惠”,当消费者去结账时发现并未按5折计,服务员解释为海鲜不打折,饮料、酒水不打折等等,消费者说广告中并未列出这些商品除外,服务员指着广告左下角一行小字说,本店有最终解释权。至于那种要求消费者提供完整包装作为退换手机的前置条件,则更是一种隐性侵权行为了。

  如此不平等格式条款经常以各种不同面目出现在商家的各类活动中,但因其具有一定迷惑性,只有深入进去,消费者才会发现自己的权益实际上已经受到了限制。

  不过,让吃了“哑巴亏”的消费者感到欣慰的是,有关部门已经开始留意到发生在消费领域的隐性侵权毒瘤,3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宣布了今年的五大维权重点,其中,打击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成为重点之一。

  而中消协则向一些似乎已约定俗成的格式条款开刀,组织了一个格式条款系列点评活动,点评的范围包括商品房、物业、装修服务、家用轿车、维修服务、邮政电信、金融保险、旅游住宿、餐饮停车服务、铁路、民航、公交服务、教育及各种中介服务、公共事业服务、商场、超市、农用生产资料等方面。凡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底以前,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经营者与之缔约不平等格式条款,或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的行业惯例,都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或当地消协组织反映。

  记者了解到,维权部门开展类似“格式条款系列点评”这样的活动,就是要动员广大消费者揭露消费领域中存在的所谓行业惯例,抨击各种“隐性侵权”的违法行为,达到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据悉,3月1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推出了消费者协会拟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并倡导消费者和经营者使用消协版的合同,其目的也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减少各种“隐性侵权”对消费者的伤害。

  看来,今后,当消费者一旦再遇上自己的包在“存包处”丢失,去找超市负责人要求赔偿时,负责人让消费者去看超市门前贴的告示:“手机、项链等贵重物品不予寄存,若不慎将包遗失,最高赔偿200元”的类似“隐性侵权”时,可以据理力争,并有地方说理了。(郑媛)

  


 
编辑:吕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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