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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妨碍司法公正 “执行不公”值得关注

2003年03月16日 20:59

  中新网3月16日电 妨碍司法公正的“地方保护”正从“判决不公”转向“执行不公,这一‘地方保护主义’新现象应该值得我们研究和重视。”两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发出强烈呼吁。

  据工人日报报道,记者日前收到湖南新天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的一封来信。简述了这样的一件法律纠纷:2001年,该公司在与河北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装修工程中发生纠纷,2002年9月30日,廊坊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下达判决:判决新天公司胜诉,判定东方大学城开发有限公司共计赔偿该公司6131000元。判决书下发并进入执行期后,被告仍然没有赔付有关款项。新天公司于2002年12月16日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是时至今日,新天公司实际只收到1万元。

  为什么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却遭遇“执行难“?带着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翔。杨翔代表说,廊坊这件案子我不是很清楚。但是,应该说近年来跨地区的民事纠纷中执行难问题普遍存在,这一现象应该引起我们注意。杨翔代表说,近年来,由于司法改革的进程,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出错案追究制度以后,错判案件将追究法官的责任,有时法官甚至可能会“下岗”,所以案件在涉讼程序中,已经不好“做手脚”。但是,民事纠纷中的“地方保护”现象仍然存在,只是换了一个方式:就是在执行中“做手脚”,由“判决不公”变成了“执行不公”,这是司法地方保护的新趋势,也成为不少跨地区民事纠纷案件“执行难”的根源之一。

  杨翔代表说,产生这些跨地区案件“执行不公”现象有很多原因:一是败诉一方确实没有财产可以执行;另外一种原因就是故意不执行的,这其中有“其他因素”在发挥作用。比如,败诉的一方项目的资金可能来自银行贷款,这就涉及银行放贷问题。如果强制执行了,败诉的企业可能会破产,与此贷款相关的人员在贷款中不规范的、乃至腐败的行为就可能暴露……杨翔代表还说,“执行不公”还有许多客观因素:一是法院与地方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执行过程中面临很多来自地方的压力;二是我国诚信原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许多人不将不执行当做法律责任,还把能拖能赖当做“本事”;三是没有相关的配套制度,没有具有威慑力的方式对付“执行难”。

  无独有偶,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牡丹江热电总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孙玉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主动反映了类似情况。他反映,近年来跨省经济纠纷中,经常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情况,企业承认欠账,但是就是拿不到钱。“法律白条”、地方保护太厉害了。两届新老代表10多人,都强烈呼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企业界的人大代表更是希望尽快打破经济纠纷中的地方保护、解决跨地区的“法律白条”问题,给企业以公正,给司法以公正。(王四新关明)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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