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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采访辩护律师:给黄旻翔一个机会?

2003年05月22日 11:19

  中新网5月22日电 4月30日,震惊中外的“清华北大爆炸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黄旻翔因犯爆炸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5月19日出版的《中国新闻周刊》对为黄旻翔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爱民进行了采访。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爆炸案手段极端,影响恶劣,黄不应逃过一死;也有人认为,爆炸导致9人轻伤,后果不甚严重,“无期徒刑”太重了。

  新闻周刊:在与当事人接触时,您对黄是什么印象?黄对自己的行为是如何认识的?

  彭爱民:黄旻翔生活在福建省福州市一个普通的工人家庭,从小学到初中以至后来的打工经历都很顺利,甚至还在福建省医科大学进行了两年的学习。父母对这个长子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学校毕业后,虽然一直没有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但黄旻翔对社会、对人生还是抱有“理想”的,他的身上并没有某些媒体和个人猜测的“精神不正常、家庭遗传病史等情况”。

  从我了解的案件材料来看,应该说黄旻翔还是一个“很听话的孩子”,同事间关系也比较融洽,甚至他在到北京作案前还向公司履行了正常的请假手续。

  在与黄旻翔的三次会见中,我注意到已经27岁的他,实际看上去却显得很年轻,甚至有些“稚气”。谈话中,他一会儿对所作所为不以为然,似乎那只是在不恰当的场合放了个“鞭炮”;一会儿又情绪激动地表示愿承担一切后果,包括死刑。黄旻翔曾说:“我很喜欢看一些伟人的传记,非常羡慕那些伟人不平凡的人生。联想到我看过一篇关于美国俄亥俄州爆炸案的报道,实施者像英雄一样,并在执行死刑前说‘我要做心灵的舵手。’看过后久久不能平静,我觉得麦克维是一个普通人,竟然一夜成名。而我为什么不能……”

  正是这种膨胀的个人欲望与不正确的“个人理想”使他走上了今天的犯罪道路。我针对他“很自信”却不懂法的情况,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思想解剖和简单明了的法律宣讲,渐渐地他低下了头,说了一句使我一直难以忘记的话:“当时我真是糊涂……要是有个懂法的人能指点我一下,也不致于发生这样的事情。”

  新闻周刊:当您了解案情本身后,您对此案和黄是如何看的?您打算采取怎样的策略为其进行辩护?

  彭爱民:有舆论认为,这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因而几乎“一面倒”地感觉被告是罪大恶极的。但我不这样认为。本案之所以被认为是一个政治性的案件,是因为它刚好发生在北京,刚好发生在清华和北大,刚好发生在两会之前,刚好发生在近两年反恐风气正紧的时候,所以被抬升到了这样一个层次。

  黄旻翔制造爆炸事件的动机是想“出名”,并不像一些媒体所说的,是因为失恋的原因;他制造爆炸案也不是一时冲动,而是策划了好几年的行动,包括选择爆炸的地点,都是经过考虑的。

  在了解案情后,我明确了本案的辩护要点:1.强调黄旻翔的主动坦白态度在本案中的特殊作用。2.黄旻翔主观没有爆炸杀人的故意,与主观恶性、故意有本质区别。3.客观上社会不良信息对他的影响。4.黄旻翔动荡的打工和个人生活经历,以及不健全人格。5.爆炸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等。

  因为本案的影响很大,损害也的确造成了,无罪辩护或减轻的辩护是不可能的。所以,查阅大量资料后,我确定了为被告辩护的核心是“应当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闻周刊: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哪些?针对检方的指控,您提出了怎样的辩护?

  彭爱民:庭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认定,二是本案中爆炸损失的计算方法。

  在开庭律师的首次陈述中,我就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直接的表述:突出黄旻翔目前的认罪、悔罪的正确态度。同时,我又强调辩护的重点:本案的快速侦破与犯罪嫌疑人的主动、彻底的坦白行为是密不可分的。

  然后,我进一步对造成本案的客观环境进行了深入分析:近些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我们有关部门对一些不良信息的管理不够严格,加之一些媒体的报道对涉世不深的个别年轻人产生了误导。另一方面,从黄旻翔的个人经历和心理成长历程来分析:他从学校毕业后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长期的失业和经济紧迫,以及漂泊的打工经历都成为了他认知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现实与个人理想的巨大反差导致了他人格心理的不健全。

  由此,我辩护称:对于黄旻翔的行为应该放在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看待,他既是害人者同时也是受害者。追根溯源,亡羊补牢,我们只有通过不断加强社会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让今天的悲剧不再重演。

  最后,犯罪嫌疑人黄旻翔在法庭上明确地表达了认罪伏法态度,并且对他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表达了深深的悔恨。所以,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明确向法庭提出给予黄旻翔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闻周刊:对于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有人认为,量刑太轻;也有人认为,量刑太重。作为辩护律师,您有什么看法?

  彭爱民:本案一审判处犯罪嫌疑人黄旻翔无期徒刑。这样的判决对于主辩律师来说应该是达到了一审的辩护目的,我的“给予被告改过自新的机会”的主要辩护意见基本上是获得了采纳的。至于对判决结果的认识,我想应该是“放在当前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去看待”。宣判后,黄旻翔明确表示要上诉。

  新闻周刊:参与这样一起国内外高度关注的案子,您有压力吗?包括来自哪些方面的压力?

  彭爱民:此前,经过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案件虽然还没有判决,但社会上已经有了各种各样的“消息”和“事实报道”,社会和公众的舆论无疑对案件的审理,造成重大影响,接受本案的辩护工作后,短短几天我就受到各个方面的“关心”以及各种媒体和个人了解情况的要求。对于“罪大恶极、给社会重大不良影响、应该严惩”的呼声,对于“是否存在精神状态疾病”的质疑,我感到了本案的辩护工作的难度,在此我应该感谢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信任。

  那么,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该做”和“能做”什么呢?“照本宣科”的辩护,在法庭上“走过场”无疑是一种明哲保身的方法,但是,在这样一个重大的案件中,我的辩护工作不仅代表北京律师的职业水准,也体现了中国律师在改革开放后法制化进程中的作用。

  社会上对律师辩护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律师收了当事人的钱,就会不顾事实地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一种则认为律师会以法院的意见为意见,没有自己的“声音”。我希望能纠正以上两种看法,因为律师是独立于法院的第三方,既不代表法院,也不代表法律规定,而是法律的一个补充和外延。(吴佩霜)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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