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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是否属“不可抗力” 专家吁出台司法解释

2003年06月02日 07:29

  中新网6月2日电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在北京开小饭馆的张老板这些天不断与房东联系,希望能与房主协商一下“减租”事宜,但一直没有得到肯定的答复。昨天,心急如焚的张老板向房东下达最后“通牒”:如再不见面就只能在法庭上见了。4月以来受非典影响,张老板饭馆的生意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张老板认为,非典是不可抗力,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房东和自己一起承担。

  一建筑工程队的孙经理这几天也是提心吊胆。由于非典影响了工程进度,不能按期交工。而发包方要求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工,否则按违约处理。

  耿女士开了一家专卖店。4月初与广东一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当她返回时发现,受非典影响,生意清淡,便马上发传真要求与对方解除购货合同,收回预订金。对方则指责她因正常的经营风险而撕毁合同,属违约行为。

  今年4月中旬,济南的郝先生看中一套商品房,并付了4万元订金。他和开发商在预订书中约定,两周后付首付款,并签订预售合同。4月下旬因从疫区出差回来,马先生按照规定,自动在家隔离了14天,未能按约前去付首付款,签合同。而开发商以没有按时履约为由,拒绝与郝先生签订购房合同,订金不予返还。而郝先生认为,自己不能及时履约,是非典导致的“不可抗力”,开发商是想趁火打劫。郝先生已经聘请了律师,要与开发商打一场关于“不可抗力”的官司。

  近来,一个常在经济合同中出现的词———“不可抗力”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之中,成为了后非典时期的关键词。

  据悉,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几天来接受如何处理非典与合同履行之间矛盾的咨询明显增多,而问题的焦点也主要集中在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疫情损害双方如何分担等方面。

  在上海,由游闽键等青年律师日前成立的全国首个非典法律网站开通不久,也收到很多电话及E-mail咨询非典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为了救市,国务院、各级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减免税费的措施。5月24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20项救市措施,其中包括:对餐饮、旅店、旅游、娱乐、集贸市场等行业免征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与此同时,北京市商委和市饮食行业协会也呼吁全市的房屋产权单位降低租金,帮助餐饮企业应对非典所带来的影响。

  而早在4月22日,北京市的一些集贸市场就主动减免了摊位费和管理费。一些大型商场也调低了柜台的租金。而4月底当代商城首先宣布对其餐饮租户减免50%的租金和水电管理等费用,更在京城餐饮业掀起轩然大波。

  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涵盖或调整市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要想使“不可抗力”成为恢复市场元气的支持因素而不是阻碍力量,需要及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解释。

  由非典疫情引起的情势变更到底能否适用法律上的“不可抗力”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家杨振山认为,非典在医学上属严重传染性疾病,已列入我国法定传染病防治的范围,其对广大人民生命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非典疫情在法律上应属不可抗力。

  但非典疫情并不是对所有合同的履行都有影响。事实上,大量的合同并没有因非典疫情而影响其正常履行。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非典疫情就不能视为不可抗力。只有当非典疫情影响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才可视为不可抗力。因为非典的严重传染性,在防治非典过程中必须切断传染源和传染途径,所以为切断传染源和传染途径而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的,应按不可抗力处理。

  但同时,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非典不属于不可抗力。首先该疫情发生和传染性强度虽是人们所不能预见的,但通过采取防疫措施,是能避免的。因此,它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更符合民法中的情势变更。在合同法理论上,由于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致使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造成重大损失,而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该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王健律师认为,非典疫情并不必然导致所有合同无法履行,对于因非典而产生的履约困难也并不必然无法克服,应当根据受害程度的不同、行业的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很多法律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尽早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非典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提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减少有关的法律纠纷。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

  第10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39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153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

  第94条: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118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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