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中新网分类新闻查询>>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大观>>国内新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涉及非典防治犯罪主要有六种 律师分析八案例

2003年06月04日 16:28

  中新网6月4日电 而由非典所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局面,更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据法制日报报道,有律师指出,目前涉及非典防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六种,律师更通过一些案例来加以分析说明。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两高解释”)。就此,法制日报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大连市人大代表、辽宁阳光律师事务所罗力彦律师。

  问:“两高解释”主要解决的是如何处理与非典防治相关的犯罪行为,那么在实践中都有哪些与非典防治相关的犯罪行为呢?

  罗力彦:目前涉及非典防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六种:

  第一是妨害非典防治的行为;

  第二是销售劣质医药用品的行为;

  第三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四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是趁非典防控之机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是有关部门、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失职的行为。

  问:某省一个农民范某用自己的面包车从北京偷运回四名同村进京务工人员,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得到信息后,立即采取措施将四名返乡人员隔离,并对范家进行全面消毒,范某不仅不配合而且以暴力攻击防疫站工作人员,致使多名防疫站人员受伤,如果因为范某的行为造成疫情的传播,范某的这种行为是否也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呢?

  罗力彦: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在本案中范某已经构成妨碍公务罪,至于是否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视范某是否明知自己或运回的返乡人员已被确诊为非典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而定。如果范某及四名返乡人员明知自己或同行的人被确诊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仍抗拒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措施,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的,就应当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碍公务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问:如果在非典疫情发生过程中,有人故意把非典病原体或者非典污染的物品拿出去扔到人群堆里,又应当如何认定呢?

  罗力彦:如果故意抛洒、丢弃有病毒的物品或者故意把非典病原体或者非典污染物品扔到人群中,从而造成传染病传播,其行为在主观故意、犯罪手段、客观后果上就完全符合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可以按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

  问:一名驾车闯非典消毒关卡的出租车司机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检疫的要求,欲强行闯过,并恐吓工作人员说:“我是黑社会的,你敢不让我走?”并对工作人员大打出手,影响很坏,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罗力彦:构成妨碍公务罪。根据“两高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以妨碍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问:有人对执行隔离任务守卫人员进行辱骂、恐吓、人身攻击,欲进(出)隔离区,不知是否是违法行为?

  罗力彦:对执行隔离任务的守卫人员进行辱骂、恐吓、人身攻击,构成妨碍公务罪。但如果这种行为造成了疫情的传播,则应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问:前一段时间,互联网上出现了恶意夸大某些城市疫情的情形,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也纷纷将此信息传给亲友提醒,对这种现象应当如何理解呢?

  罗力彦:必须分清这是不是恐怖信息,对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处罚。那种不知道是虚假信息,而传给亲友提醒的行为不属于这种范畴,但还是希望大家能正确地对待各种有关疫情的信息,对来源不明的可疑信息保持应有的理智。

  问:防治非典的药品、物资的价格突然长了一倍或几倍,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

  罗力彦:根据“两高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有人打举报疫情的电话,接线人员不是在第一时间内受理、解决问题,而是推辞、推诿,怎么处理?

  罗力彦:如果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某省有一个下岗职工张某,临时受防疫站委托参加本次疫病防治工作,但他并不属于防疫站的职工,由于他工作的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是否也会为此遭受处罚?

  罗力彦:这里实际上涉及到一个刑法上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在职务犯罪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规定以及“两高解释”,张某虽然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从事的工作也属于临时性质,但由于其受防疫站委托依法从事公务,因此在刑法上对张某也应当按照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法第409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问:“两高解释”是从2003年5月15日起开始施行,那么对2003年5月15日之前发生的与非典防治相关的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呢?

  罗力彦:司法解释不是对立法的一种修改或者是填补空白,只能是对法律的一种完善,它不能修改法律,只可以细化法律。因此在非典期间发生的犯罪实际上触犯的是刑法的规定,所以司法机关现在正在办理的案件和今后办理的案件,都可以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司法解释。当然已经审结并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一般就不再适用该解释重新处理了。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刘爱君)


 
编辑:余瑞冬

相关报道:中国突发传染病司法解释:故意传播致重损可判死刑 (2003-05-15 06:42:02)
          高法高检: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致重大损失可判死刑 (2003-05-14 23:53:11)
相关专题:防治非典型肺炎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