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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是民主的根本要求 要尽早制定信息公开法

2003年06月10日 10:16

  中新网6月10日电 一场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使中国的政府和人民经受着严峻考验,也促使认真思考公民知情权的意义。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最近刊登文章指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要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

  在“非典”这一非常时期,中国政府每天及时公布“非典”疫情信息,起到了非常重要的积极作用,谣言不攻自破,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这一做法从根本上讲,是对公民知情权的尊重和保护。

  文章说,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列宁曾经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是以对公共事务的了解为前提的。如果不能获取政府的信息,人民就无法选择、监督政府。

  知情权是监督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美国学者艾莫生曾经尖锐地指出:“政府所作的坏事、所参与的邪恶的事情,大部分是秘密干的……倘如事先让公众知道并交付讨论,它们大概不会发生,所以,我们要从一切事情都应该公开而不应该保密这一前提出发,然后才有必要产生某些例外。”

  知情权还是公民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它要求政府要及时公布与公民利益有关的信息,使公民能了解自己的地位,以保护自己;比如,中国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非典”信息,使人民知道它的危险性和防治情况等,采取各种措施进行防治。在“非典”疫情初期,我们有着深刻的教训。

  1990年代以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经成为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新趋势。世界上几十个国家制定了信息公开法,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政府信息。如果向政府请求信息被拒绝时,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政府负责文件和信息保密的举证责任。

  文章说,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当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共同现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中国从1980年代开始启动了信息公开化的进程。以这次“非典”信息公开为契机,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张晓玲)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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