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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向首批17家金融机构颁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2003年07月02日 13:56

  中新网7月2日电 记者从中国银监会了解到,《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2号)7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后,部分在京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已换领到由银监会统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现行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及相关的年检制度从即日起废止。

  首批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渣打银行北京分行、渣打银行深圳分行、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德富泰银行有限公司汕头分行、中煤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外贸金融租赁公司、中海石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共17家。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一次颁发,长期有效;除营业地址变更、机构更名、机构合并等原因外,不需换领新许可证;许可证遗失或损坏,可在公告后,交纳一定费用申请领取许可证,金融机构许可证编码不变。银监会将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等内容统一进行公告;外资金融机构变更客户对象、注册资本时,也应进行公告和公示。

  此外,中国银监会已经开始提供金融许可证网上公开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和业内人士可以通过银监会网站(www.cbrc.gov.cn)查询相关信息,了解各机构金融许可证登载的内容。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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