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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范“缺席审判” 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2003年07月09日 08:38

  中新网7月9日电 在目前越来越多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常不见“官”的身影,“缺席审判”让法庭尊严受损,让原告感到不公。从本月起这种情况在深圳得到改变。

  据人民日报-华南新闻报道,日前出台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如果成为被告,根据具体情况,行政首长或者必须出庭,或者有选择性出庭。

  《规则》规定:深圳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特别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一般性行政应诉案件,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出庭,但每年出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不得少于两件,总数仅为1件的必须出庭;争议金额巨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有关负责人表示,以规范性文件对行政首长是否出庭应诉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内尚属首次。该项制度的实施,必将加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约束。(记者胡谋)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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