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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竟要附签“怀孕协议” 女大学生求职遭遇尴尬

2003年07月13日 19:11

  中新网7月13日电 签就业协议时竟要附签一份“怀孕协议”!昨天,一位女大学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了她遇到的一件奇怪事:她在与南京某银行签完就业协议之后,负责人又要求她在工作的前三年内不得怀孕。她对记者无奈地说:“虽然现在大家基本都是晚婚晚育,但是被强迫不得怀孕毕竟与自愿不怀孕是两回事。”

  据扬子晚报报道,记者随后电话采访了这家银行的人事处处长,据他说,不存在签“怀孕协议”的事,但是他同时也承认,考虑到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口头上确实曾经要求新进女职员在三年内不得怀孕。

  据业内人士透露,银行系统内要求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据了解,现在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女职员时往往有许多附带条件,其中最“性别分明”的一点就是女职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一些企业在招聘女职员时甚至规定5年内不得怀孕,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有些公司虽未做硬性规定,但一旦生育离岗,升职、加薪都将受到极大影响,使得大部分女职员被迫将生育计划一拖再拖。

  江苏省妇联权益部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那么它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企业虽然有用工自主权,但是必须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之下。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签署此类协议,女职员最好先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最大限度地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的张宁军副处长说,重要岗位女职员的怀孕离岗的确有可能造成一定时期内工作的混乱,给用人单位的正常运转带来不便。但是用人单位在追求最大化利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提供就业岗位、缓解就业压力的社会责任,不能因女性生理方面的因素而“另眼相看”。(王睿)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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