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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审理蹊跷案件 “气死人”者获刑赔钱

2003年08月05日 14:15

  中新网8月5日电 天津河东区法院昨日依法对一起蹊跷的“气死人”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承担被害人孙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额的70%,共计5.5万余元。

  王某某与孙某原本在一起合伙卖鱼,因琐事双方产生猜疑并引发矛盾。去年1月5日下午3点左右,二人在路边发生口角,并互相厮打,被他人劝解后各自离去。此后,二人又在河东区积善里楼下相遇,余怒未消继续争吵。但是,让王某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的孙某突然倒地,口吐白沫。

  王某某当即拨打110、120报警并求助,并在现场救治被害人,但孙某还是当场死亡。经法医检验,认定被害人孙某原患有冠心病,且在死亡前大量饮酒,加之因厮打发生剧烈运动,争吵又使他情绪激动,最终导致心源性猝死。

  据天津日报报道,天津河东区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足以造成被害人剧烈运动,情绪激动,是导致被害人心源性猝死的一个原因,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胡然周轶洲)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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