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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院长肖扬:“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

2003年08月24日 22:36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四日电 (记者 朱大强)在今天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说,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对于进一步做好法院的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肖扬说,“三个代表”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法院工作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我们必须牢记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紧密结合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实际,深入思考和研究司法为民的具体内涵,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肖扬从以下几个方面细解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并切实贯穿于全部的司法活动和司法活动的每个环节,人民法院就把握住了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就把握住了贯彻落实十六大这一重要精神的新起点。

  ——司法为民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司法为民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落实到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中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要通过司法活动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为当事人尽心竭力解难事,为法制建设坚持不懈做好事,这正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价值取向和根本追求。

  ——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新尺度。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重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相统一,这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政策。司法为民是检验两个效果的最佳尺度。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就达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和目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结果,当事人从自身利益角度来衡量,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满意,当事人的个人要求与法律标准难免有一些差距,人民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而不应当迎合当事人的好恶。法官是在依法办案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促使纠纷得以解决,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健康发展。坚持以司法为民来衡量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自觉地把两个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真正做到公正司法。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人民法院几乎每日每时都在通过司法活动接触人民群众。各类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在这个过程中不但会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同时也能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在“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这个根本问题上的本质特征。因此,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牢固树立起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从制度设置到审判作风、工作作风,乃至法官的具体言行,都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宗旨和要求。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期江西苏区红色政权时期算起,到现在,中国人民司法事业走过了七十多年的历程,形成了坚持群众路线、方便群众诉讼等优良的司法传统。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确立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使人民司法优良传统显示出新时期的时代特征,在新的高度更好地发挥指导人民司法实践的巨大作用,开创人民司法工作新境界。

  ——司法为民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人民法院必须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着力抓好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这三件大事,而所有工作必须以“为民”这一根本宗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司法为民,决定了一切司法活动的着力点,就是要在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下大功夫,做大文章。

  ——司法为民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推进,法院工作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各种问题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社会公众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和反映。我们要以司法为民为标准,检查和认识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以司法为民为宗旨,把制约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改进不足、纠正错误。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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