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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高应予以审慎监管

2004年02月05日 09:48

  中新网2月5日电 据银监会官方网站消息,中国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就《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时谈到,制定《办法》的目的是针对衍生产品交易的高风险性,提出一系列审慎监管要求,使得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有章可循”。

  这名负责人还称,制定《办法》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水平,促使金融机构按照审慎监管的要求运用衍生产品交易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并促进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日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第1号令正式发布,将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名负责人同时还谈到,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是避免简单地放开金融机构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而是明确有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主体资格,规范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确保金融安全。有关监管要求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点:

  一是严格并统一限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和报批程序。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审定是控制交易风险的重要环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交易人员要能熟练掌握衍生产品交易的技能并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因此,《办法》对申请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均做出了严格要求,“硬件”主要包括交易系统、场所和设施;“软件”主要包括人员资格和制度建设。同时,《办法》要求拟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向监管部门申请报批。

  二是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一般而言,控制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金融机构自身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二是由监管部门实施外部监管。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补充。由于衍生产品业务操作复杂,资金流动隐蔽,因此,控制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关键在于金融机构自身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英国巴林银行倒闭的根本原因就是其衍生产品交易的内控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因此,《办法》改变了过去在控制金融机构业务风险方面主要采用限制准入、规定业务限额等简单、静态的管理方式,将监管思路转移到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上来,强调金融机构的自我风险管理,侧重于帮助、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从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建立完善的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体系以及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从而将衍生产品业务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这与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越来越注重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和程序这一发展趋势也是一致的。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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