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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秀莲状告《新新闻》“嘿嘿嘿”案27日再次开庭

2004年04月15日 10:08

  中新网4月15日电 吕秀莲控告台湾《新新闻》周报回复名誉案一事,《新新闻》被判败诉后再次提起上诉,台“高院”14日决定召开辩论庭,庭期订在4月27日上午10时开始。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高院”14日寄出限时函,通知吕秀莲及《新新闻》双方律师,请双方就法律争点进行辩论。至于是否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法院表示,由于该院是法律审,不作事实调查,因此,当事人是否到庭并不重要,也没有必要。

  据了解,这一台湾地区副领导人控告媒体案,台“高院”是在2002年12月13日宣判,《新新闻》被判败诉后表示“一定上诉!”,而吕秀莲稍后也召开记者表示“奉陪到底!”

  据当时的判决,新新闻文化事业公司,以及《新新闻》社长王健壮、总编辑李明骏(杨照)、执行主编陶令瑜、记者杨舒媚、吴燕玲等5人,连带负起侵害吕秀莲名誉责任,必须在岛仙四家报纸头版半版,刊登道歉声明和判决主文及理由一日。

  附:“嘿嘿嘿”案大事记

  ●2000年11月的《新新闻》,大篇幅报导《鼓动绯闻、暗斗阿扁的竟是吕秀莲》,指称吕秀莲打过“嘿、嘿、嘿”电话散播陈水扁绯闻,引发吕秀莲不满,并扬言要循法律途径解决,双方调解不成,吕氏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2月3日:吕要求杂志限期道歉,并出示录音带;《新新闻》社长王健壮则表示,吕秀莲的作法是打压新闻自由,《新新闻》握有充足的证据,因此没有道歉的问题。

  ●2000年12月17日:吕秀莲的支持者登报要求《新新闻》道歉。

  ●2000年12月20日:吕秀莲正式委托律师,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2月21日:《新新闻》总编辑杨照召开记者会,声称自己就是所谓的“媒体高层”。

  ●2001年1月4日:杨照声称,通联纪录中关于“嘿、嘿、嘿”电话的纪录不见了,显示有人以政治力介入,通联“凭空消失”的情况让他“惊骇莫名”。

  ●2001年1月8日:吕秀莲、杨照皆表示愿意对“嘿、嘿、嘿”电话,接受相关单位的测谎。

  ●2001年1月12日:此案首度开庭。

  ●2001年1月20日:《新新闻》申请保存吕秀莲手机通联纪录获准。

  ●2001年4月9日:法院再度开庭,《新新闻》方面要求秘密开庭传唤证人。

  ●2001年4月23日:法院再度开庭,但杨照等5名被告晚间自认“知情参与”该期杂志报道,愿共同负担责任。法官认为长期讯问可能影响被告证词可信度,决定庭讯结束。

  ●2001年4月27日:《新新闻》呈报3名秘密证人的姓名、住居所。

  ●2001年5月3日:吕秀莲表示愿与3名秘密证人对质。

  ●2001年6月4日:两名秘密证人身份曝光,是当局“总统府”“咨议”曾昭明与陈水扁“选战”期间的“文稿小组”成员陈诗宁,但两人4日并未出庭。

  ●2001年6月21日:法官传唤原告吕秀莲及秘密证人曾昭明、陈诗宁,但3人皆未出庭。

  ●2001年11月29日:陈诗宁出庭,声称《新新闻》曾以非正式方式查证绯闻,但自己当时的回答是“不知道”;陈诗宁与杨照对质,但“各说各话”。

  ●2002年3月12日:辩论终结,法官决定3月27日宣判。

  ●2002年3月20日:《新新闻》紧急提出曾昭明和《新新闻》记者的对话光盘。

  ●2002年3月27日:法官以出现新的程序争点为由,将宣判期改为4月10日。

  ●2002年4月10日:台北地方法院作出判决,吕秀莲胜诉。

  ●2002年12月13日: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新新闻》依然败诉,但道歉方式有部分出入。

 
编辑: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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