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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户口簿婚姻状况与声明不符时以声明为准

2004年05月11日 09:29

  中新网5月11日电 信息时报报道,昨日,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获悉,针对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不符而成为多数新人结婚阻碍这一现象,公安部日前做出答复: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不符时,以个人声明为准。此外,民政部近日出台的《〈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提出了一些因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特殊个案进行变通的处理方法。

  婚姻状况可以声明为准

  公安部办公厅近日就《关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本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问题》回复:对于当事人的实际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应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考。

  公安部回复还表示: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或“出生日期”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履行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对于个别地方同时持有蓝印户口簿及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据其蓝印户口簿办理婚姻登记。

  结婚证遗失也可办离婚

  根据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两本都丢失的,可根据结婚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材料办理离婚。申请办理离婚、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要出具书面的说明。

  《意见》还规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也可办理结婚登记,但条件是服刑人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无法出具的,可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申请在广东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均为境外人士的,只要当事人能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明和材料的,都可在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涉外婚姻、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办理。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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