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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媒体的日趋活跃,出现了要求对网络信息,包括手机短信加强监控的声音。但是也有人担心,过于严厉的措施有可能影响到网民的隐私和网络自由
-本刊记者/唐建光
2003年,清华大学传播学学者李希光建议说,应立法禁止网上匿名发言。
李的言论,一度在网上引起激烈反响。但事实上,李并不是首倡者。
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曾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他主张通过立法在互联网上建立个人电子身份登记制度。即要求每个上网者申办一张全国一人一号的电子身份证。任何人上网,都必须出示,就像开汽车必须有驾照、住旅馆必须出示身份证一样。这项工作将由检测个人电子身份的特定技术装置来完成,它能够全天候跟踪每个上网者,将他们在网上的往来路径记录下来。当上网者有违法嫌疑,达到法定条件并经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时,就可以开启个人电子身份查找系统,验明他在现实社会中是什么人,从而威慑和限制计算机犯罪。
赵廷光是中国反计算机犯罪专业的第一位博士生导师。
“我们相信,任何正直善良的网民都会支持建立这样一种网络管理制度”,他说,“一旦这种制度建立起来,我们的信息网络安全也就达到了相当可靠的程度。”
2003年SARS初起时,南京大学对全国五大城市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有14.2%的市民是通过网络最早获得消息,这显示网络聊天、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已成为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但有时,它也可能传递招致反面影响的不良或不实信息。
由此,出现了要求对网络信息甚至手机短信进行更大力度监控的声音。
但也有舆论担心,过于严厉的措施可能影响到网民的隐私。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黄澄清审慎地说,这样的想法可以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我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容忍自己的一举一动都暴露在别人眼皮底下,网上互诉衷肠或是电子邮件中的甜言蜜语可能被窥视甚而传播呢?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一家著名网站的有关负责人表示,按法律要求被保存的上网记录,包括私聊内容,在公司内部除了三名享有超级权限的员工外,其他人是无权查阅的。但他同时承认,这只是公司内部的规章,并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这些内容在什么情况下能够被什么人看到,而且随着公司人员的流动,他不能排除资料外泄的可能。
对于政府部门对网络的管制行为,也有人提出意见。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午间一小时”节目中,主持人发问说:警察进行搜查时,依律必须向当事人出示搜查证,但在网络世界中,警察要查看某人电脑中的上网记录,是否以及如何出示搜查证呢?“如果网络警察可以随便到我们家看看,随便走走,我的权益何以保证?”
他得到的回答——来自上海市公安局公共网络信息监察处——是:在网上,警方并不一定会向公民个人,而是需要向服务商出示法律依据,就可查阅页面或电子邮件。
但是,一些法律界人士担心,中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对服务商或警方查阅网上个人信息做出界定,以保障他们不会越过必要的界限而侵犯公民或组织的隐私。
中国互联网协会副秘书长黄澄清对网民的担心表示理解,他呼吁有关部门应使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杂志的一篇文章建议说,网络执法部门只有尽快地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才能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又不触及用户的隐私安全。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1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