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多龙治水”导致权责不明晰。本刊记者在地方调研中了解到一个现象,每当有水环境污染治理的资金要下拨时,一些部门争相抢“资金”,但是,一落实到责任,却出现难以协调的局面。有地方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向本刊表示,水污染治理涉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航运、农业等多个方面,相对应的则有建设、水利、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环保部门虽然具有法律赋予的统一监督责任,但是,这些责任在部门协调上却效力欠佳。
其五,出于多种因素考虑,一些地方政府对水污染治理敷衍了事。为了招商引资,很多地方政府对水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治污设施建设上,重在“明处”,轻在“暗处”。具体表现为,重视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而对事关污水收集率的地下管网建设,则因难以考核而重视不足。
其六,相关法律法规仍待完善。杜平指出,当前,我国水环境相关法律尚不完善,尤其在执法环节,“如何使它(指法律)落实得更好,我们好像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区别化分类治理
事实上,近年来,为治理和保护水环境,有关部门已动作频繁,并取得一定成效。2000年至2008年,我国城市污水的处理率由34.3%提高到70%,工业废水的达标率,由77%提高到了92%。然而,要应对“污染底子重,增量也较大”的现实国情,还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加以应对。
为此,杜平建议:一是提高区域或企业COD(化学需氧量)达标排放标准,对排污收费更加严格。设置在线实时监测系统,将使一些企业夜晚偷排污水的现象无所遁形。
二是对水环境事业采取区别化的支持和分类管理的模式。“上帝的给上帝,人民的给人民。”杜平说,对于重点江河源头地区的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比如“三江”地区,城市水源地的保护,农村中小型病险水库的改造、维修,农村卫生厕所的建设,以及所有重点城市、重点流域、重点湖泊、近海的污染监控制度,由政府担当起责任。
而对于水环境治理相关产业,则可交给市场。政府要扩大市场准入,实行税收减免,提供财政补助,或者给予信贷优惠,确立灵活的定价机制,鼓励采取多种市场融资模式培育此类科技型产业。
“还要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包括水环境的补偿机制,”杜平认为。
他同时指出,中国关于水环境为主体的法律法规还需要更加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在管理上,应逐步确立一个部门主管、若干部门配合的统一领导体系,而非“九龙治水”。□
记者 张辉 凌军辉 实习生 孙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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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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