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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创海洋生态赔偿办法 用海必补 损害必赔

2010年11月16日 09:48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11月4日,在宣传贯彻《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侯英民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创我国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

  今年以来,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墨西哥湾石油开采漏油事故、大连大窑湾输油管道溢油以及越来越多的围海造陆工程再次将如何实现海洋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协调推到了世人关注的焦点。山东首创的我国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为海洋环境保护与开发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据悉,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山东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

  侯英民告诉记者:“山东省每年仅查证需要索赔1000万元以上的海上溢油等污染案件即达10余起。2007年我省长岛县海域接连发生了4起溢油污染事件,经济损失1.95亿元。”

  “由于缺乏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难以达到目的,司法机关也难以裁定,有些时候,海洋资源环境虽屡遭破坏、损害,却束手无策,肇事者逃避了责任,巨大的生态和经济损失由政府全额承担,既不公平公正、也不科学合理。”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于国安认为,“这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政策,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科学、有力、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

  为了遏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在今年6月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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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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