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凡用海,必补偿”原则
据记者了解,《办法》明确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不补偿,不审批”的原则。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根据《办法》以及此前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同时,《办法》对赔偿费和补偿费资金征管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实施办法,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办法》还确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的管理模式,其中省级分成50%、市15%、县35%,做到资金使用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
据记者了解,《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标准,并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本报记者 孙东辉 ■蒋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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