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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要对煤炭行业自律期望过高

2010年11月26日 10: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2日,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在北京召开部分省份煤炭生产工作汇报会。针对目前煤炭价格上涨过快,部分地区电煤偏紧的问题,发展改革委已要求煤炭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稳定市场价格和预期,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限制煤炭出省,努力保障煤炭稳定供应。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推出16项措施,要求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农业与工业多方联动,稳定消费品价格,抑制通货膨胀。为了遏止煤炭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保障煤炭的稳定供应,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召开专门会议,要求煤炭行业加强行业自律,可谓是务实之举。笔者的疑惑是,“行业自律”的可行性有多大,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在我国大多数的受管制市场上,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利益集团即“政企同盟”,结盟者一方为行业管制机构,另一方为行业原有的垄断巨头。它们在“合法”攫取巨额垄断利润的同时,极力阻碍着公平竞争之市场博弈规则的建立。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寻租盛行,规制机构难以保持独立公正,企业集团与消费者集团互相博弈的框架难以建立。就事论事,煤炭稳定供应、价格稳定的诉求不能寄望于煤炭行业的自律,而在于垄断地位的撼动及定价机制的公开透明。因此,政府规制改革的第一步是要清除利益集团干扰,其次才是博弈框架的构建。

  行政垄断的存在在于政府的消极性在起作用。一般认为,政府应该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己任的“守夜人”,但是在政府行为的实践当中,政府既存在着为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行为,也存在着谋求非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行为。按照经济学中厂商理论的基本假设和结论,对于行业以及区域中的厂商而言,获得超过正常利润的超额利润是其理性的选择行为,但是能不能采取获得外部制度保护援助的方式获得超额利润,却是严格受到外部制度环境的约束,如果不存在外部制度保护援助的任何可能性,或者获得外部制度保护援助的成本太高,厂商都不会选择这种获得超额利润的方式。

  中国的经济实践一再提醒我们,中国有可能不仅存在外部制度保护援助的可能性,而且厂商通过获得外部制度保护援助而实现垄断性市场结构的成本,可能比通过市场竞争获得垄断性市场结构的成本要低。就目前中国行政垄断制度的保护对象而言,主要是特定行业中的垄断厂商以及处于地方行政垄断保护下的各行业厂商,这些厂商一方面是这种制度安排的受益者,同时也意味着他们是行政垄断制度的需求者。利益集团的存在,导致寻租盛行,规制机构难以保持独立公正,企业集团与消费者集团互相博弈的框架难以建立。因此,政府规制改革的第一步是要清除利益集团干扰,其次才是博弈框架的构建。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垄断实现了自身财富最大化,但垄断的社会总成本大于总收益,给社会财富造成了巨大损失。要杜绝煤炭行业利益集团化,必须把信息披露制度落到实处,要明晰监督主体,界定监督职权。同时问责制也应该引入垄断领域,要规定对监督主体失职和对监督客体具有威慑作用的法定诉讼权,并通过国家常规机构对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监督,以杜绝监督人员与垄断企业“合谋腐败”霸占全民利益的机会。郭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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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许晓娟】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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