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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物联网:污染减排的现代监控模式(5)

2010年11月26日 11:22 来源:中国环境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第一种模式优点在于企业作为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主体,其法律责任更加明晰。作为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所有方,企业可自行或自主委托有资质的运营机构运营其监控设施,并依照合同与服务质量向运营机构付费。运营机构的选择与日常监管与环保部门无关,环保部门只需扮演裁判员角色,依法对排污企业的环保行为实施监管,可节约管理成本、提高执法效率;缺点是为企业与运营机构串谋在自动监控设施上弄虚作假提供便利,鉴于现阶段我国环保行政处罚力度不足、守法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国情现状,这种模式有可能造成企业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大量失真,引发整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瘫痪。

  第二种模式定位的运营机构属第三方技术支撑服务单位,具有二重性。运营机构一方面受产权主体方企业的委托,取得监控设备的无偿维护运营权;另一方面,按照合同关系,接受环保部门的定期监督考核,从财政取得运营费用。这种模式优点在于选用社会化运营机构进行第三方运营,切断了企业与运营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并通过日常工作质量考核、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运营机构资质管理等方式确保监控数据准确可靠;缺点一是需从政府财政排污费列支运营费用,二是需环保管理部门在监管排污企业的同时,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考核与监管,加大了环保监管部门的工作量。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由环保部门直接向企业征收运营费并按照招标合同定期支付给入围的运营机构。鉴于目前国家无相应的收费科目与标准,收费的合法性难以保证。启动此项工作需取得物价部门同意,需要经过一个漫长过程。

  综合选择,在污染减排考核任务亟待迫切量化的背景下,现阶段运营模式采用第二种类型,我国法律体系建全且企业守法意识普遍提高后再推行第一种类型。

  加强对运营机构与人员的资质管理,建立业绩公示与资格淘汰制度,通过规范管理体系尽快提升运营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质量,这对今后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严格自动监控设施准入门槛

  通过统一招标,基本实现了对自动监控设备的质量把关。但从山西一年来的运行管理状况看,由于市场检验时间短,入围的监控设备在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方面仍存在着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现状,更有部分设施所采用的分析方法不适合用于工业污染源监控,这将是今后一段时间困扰运行管理的主要问题。解决途径一方面是建议环境保护部环保产品适应性检测机构提高自动监控设备的准入门槛,定期考核公布产品质检结果,建立淘汰公布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加大对排污企业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的处罚力度,迫使企业通过市场行为选择质量好、服务优的产品。

  环境监控中心应独立建制

  针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建设期转向运行后,建设期多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方式已在运行期出现联动协调不畅的情况,山西省于2008年6月组建成立环境监控中心,成为全国首个独立的正处级事业单位,由省环保厅委托进行现场执法,形成了集监察、监测和信息为一体的高科技执法管理体系。在全省11个地市级环保局,晋城市、长治市、临汾市、晋中市、朔州市5市独立成立监控中心,现已全部形成监控工作能力,其余6市挂靠监察等部门,受人员、车辆、管理等影响,尚未形成独立工作能力。从山西省经验看,监控中心独立建制有利于尽快开展监控平台与现场核查工作,建议环境保护部尽快出台《全国环境监控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并从组织机构与人员编制上予以保障。

  合理确定全省重点污染源监控规模

  环境保护部确定山西2010年废气废水国控重点企业387家,扣除废气废水重复统计和停产企业,实际共305家,包括废气监控点499个、废水监控点326个、环保治理设施过程监控点423个、分级控制915个。

  考虑到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已分解到各地市,且各地市监控中心工作能力到今年年底可基本形成,为实现“直接责任与直接监管”相挂钩、责权统一的管理理念,从“十二五”第一年2011年元月起,将305家国控污染源的例行核查与运营考核权下放到地市监控中心,省监控中心只负责总规模30万千瓦机组及以上的火电厂、规模污水处理厂、重点工业排污大户等的定期例行核查,原承担的305家国控污染源平台实时监控与数据审核及其超标超量现场取证与执法处罚职能不变。

  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技术体系建设

  尽快起草出台《山西省重点污染源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监控技术规范》、《山西省排污费征收核定技术规范》等,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应用奠定技术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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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亚芬】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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