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节加班费抵1月工资”引热议 加班证据难获得(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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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节加班费抵1月工资”引热议 加班证据难获得(2)

2010年09月16日 19:29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作为证据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

  冯继刚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们遇到的一个案子,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家公司雇佣技术工人进行塑料制品的加工制作,合同约定一年,工资以计件工资计算。这些技术工人经常加班加点工作,没有休息日和节假日。后老板拖欠工资产生纠纷,经过多方调解,老板同意按照合同给付足额工资,但当工人提出加班费问题,老板却说:你有什么证据证明你加班了?这些劳动者顿时束手无策。

  我们代理的一些加班费纠纷的案件,诉讼难度就是加班费的举证问题。在实践中,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并不会给劳动者一个书面通知或者相关手续。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合同角度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平等关系,但是在实际工作当中,其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勤、考核、奖惩拥有绝对的单方权利,可作为证据的相关手续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根本无法获得,而这些手续就是加班费纠纷案件中至关重要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可是,在现在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证明自己加班的事实难度都很高,再要去进一步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那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我们为什么难告

  “想证明单位故意隐瞒,难度太大了”

  朱寿全律师(北京长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劳动者能提供的证据最多不过有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银行工资打卡记录,再就是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人证言等,都是些间接证据。对于加班考勤记录,一般公司就存一份在人事部门,而不是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另外,考勤记录的内容如何写以及诉讼中用人单位是否提供,用人单位具有主动性。书面形式通知加班的,在目前的用工制度下几乎没有,更多的是口头通知,包括领导临时电话通知,很难将证据保全。至于单位一同加班的同事,除了一同主张权利或该同事已调离该单位的,实践中没有几个人会作证,因为一旦作证既得罪人还丢了饭碗。从目前诉讼中的劳动者的素质以及他们在现有用工制度下的地位,去提出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加班事实的证据,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

  一方面,劳动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对加班事实给予充分重视,注意保存和收集有关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最好与用人单位就加班这一事实,完善相关手续。即便是临时通知加班,事后也要与用人单位就加班事实加以确认;还要注意保留与加班事实有关的证据,比如节假日加班所做工作文件、所发的工作邮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相关手续。另一方面,诉讼和仲裁部门,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应不断探索和总结,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证据和证据使用的规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得到有效的保护。

  [数论]

  日本社会经济生产本部心理健康研究所在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间曾对15个企业的10738名工作人员(平均年龄37.5岁)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月加班60小时以下的人群中,回答常常想自杀的人占3.6%至4.7%,而月加班60至80小时的人群中,回答常常想自杀的人骤增至6%,月加班80小时以上的人则为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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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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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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