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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国企副总因经济犯罪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01月11日 15:05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表评论

  翻开黄剑的履历,大学毕业的他曾经意气风发,30初头就被聘任为农六师棉麻公司业务科副科长,32岁出任棉麻公司副总经理。谁会料到40岁的他竟因经济犯罪沦为阶下囚。1月11日,黄剑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8年12月至2000年4月,被告人黄剑利用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在本公司销售皮棉过程中为乌市海都贸易公司谋利,收受该公司经理孙海燕贿赂120万元;2004年7月,农六师棉麻公司将皮棉移库至内地销售,在时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黄剑的帮助下,天力公司经理吕俊平从该公司获赔230余万元,黄剑向吕俊平索贿100万元;2003至2005年间,黄剑收受吕俊平所送银钻手表、玉佩等物品;2004年6月,在该公司销售皮棉过程中,黄剑先以该公司名义低价与高荣棉业签订合同,又安排高荣棉业高价与山东恒信公司签订合同,后将汇入其母蒋兴兰帐户的差价款169418元侵吞;2004年7月,在该公司向山东恒信公司销售306余吨皮棉后,黄剑委托孙海燕去山东催款,9月14日,孙海燕将结回的棉麻公司的货款31.2万元存入其个人帐户,后按黄剑的安排私分;2004年8月,黄剑委托江苏省棉麻公司销售农六师移库到江苏的皮棉,在结算销售差价时,黄剑非法占有公款141750元;1997年11月5日,黄剑用该公司结回的货款125000元,低价从共青团农场购棉籽,高价销售给五家渠粮油工贸公司,11月12日将该款交回。

  农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剑利用其担任国有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之便,为私营公司谋利,索取、受收他人贿赂213880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公款623168元,构成贪污罪;利用本公司结算货款之机,挪用公款125000元,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以被告人黄剑犯以上三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者:崔建民 张艳荣)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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