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社会新闻
许霆案:“舆论审判”果真降低了法院公信力?

2008年03月14日 14:54 来源:华龙网—时代信报 发表评论

  近日,在两会广东代表团集体审议中,全国人大代表陈舒特别就媒体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表示,媒体炒作许霆案无异于舆论审判,建议制定该方面的管制规则。

  显然,陈代表认为立规矩的对象应该是媒体,因为在她看来,“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应该确定有罪。但是现在有一个倾向,无论是有罪的一方,或者无罪的一方,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都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因此,陈代表着重强调,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这样就会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

  按照陈代表的逻辑推理下去,正是由于媒体声音大法院声音小,才导致不明真相的群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但这样的逻辑并不足以证明媒体“审判”了案件,因为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并不一定代表这种怀疑就能转变为对法院审判的干预。

  之所以媒体对案件进行报道和评论看似能产生“舆论审判”的效果,症结不在于舆论的关注以及公众的怀疑,而是为数不少的公众的怀疑,足以形成一股强大的民意,这种沸腾的民意使得政府部门不得不对“民间意见”采取一种审慎而积极的应对态度。在民主政治之下,政府以及政府所掌控的公权力,其最直接的制约力量就是“选民的意见”,所以政府必须重视“民意”,为了平息“民愤”,政府就有足够的动力去干预司法审判,由此导致所谓的“舆论审判”。

  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主的语境下,政府的确有基于“舆论审判”力量的强大而被迫“干预司法”的压力。但如果审判足够独立,有足够的力量去抵制行政压力,“舆论审判”也会在最后环节功亏一篑。但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的行政权力相对于司法权的绝对强势,使得司法根本没有足够的力量来抗拒行政权插足干预的冲动。

  这样看来,要立规矩防范“舆论审判”,关键不是为媒体和公众立规矩,而是要为行政权立规矩,使得冲动的行政权不能越司法“审判自主权”的“雷池”一步。司法理性和行政理性遵循着完全不同的逻辑,前者信奉“法律是法官的唯一上司”原则,而后者则要以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民主原则来行事。也就是说,之所以要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恰恰就是要防止“舆论审判”借助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来实现。(贺方)

编辑:朱鹏英】
请 您 评 论                                 查看评论                 进入社区
登录/注册    匿名评论

        
                    本评论观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新闻网立场。
图片报道 更多>>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甘肃白银屈盛煤矿事故已造成20人遇难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盘点世界现役十大明星航母舰载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13米高巨型花篮“绽放”天安门广场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中国首艘航空母舰正式交接入列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日本发生列车脱轨事故 致9人受伤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沙特民众首都街头驾车巡游庆祝建国日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世界模特嘉年华 60佳丽夜游杜甫草堂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青海北部出现降雪
每日关注>>更多
关于我们】-About us 】- 联系我们】-广告服务】-供稿服务】-【法律声明】-【招聘信息】-【网站地图】-【留言反馈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