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20日)下午,一名死刑案件被害人黄林的妻子云秀香和弟弟黄茂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到了司法救助金8000元。据了解,这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院以来进行的首次死刑案件司法救助,同时也是自2007年8月海南高院出台《关于对死刑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方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后,首次启动这一救助机制。由此,海南省产生了死刑案司法救助的第一人。
该案被害人黄林曾在海南省文昌市翁田镇龙马乡岛的一个瓜园做管工。2006年4月10日晚,黄林让在瓜园负责煮饭烧水的林少青烧开水,林少青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黄林走出工棚后,林少青就叫吉清、吉川两人手拿尖刀将黄林殴打并猛刺数刀,同时将上前阻拦的民工黄某刺成重伤,黄林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0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了海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林少青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两被告人吉清、吉川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5年。
案发后,黄林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判决该案三被告人共赔偿6万多元。现林少青已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其余两名被告人也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实际上没有得到任何赔偿。黄林死后,留下了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其妻子在外地打工,家中还有70多岁的老母亲,一家人生活艰难,两个孩子的学费成了难题。
今年1月,黄林的母亲、妻子和两个孩子向该案一审法院海南中院提出了书面申请,经各种法律程序后,海南省高院决定一次性给予其人民币8000元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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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的对象和条件有限制
根据海南高院出台的《关于对死刑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方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试行)》,目前法院司法救助的范围还仅限于死刑案件的被害方。
死刑案件中,被害人死亡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其负有赡养或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没有生活来源的,或有其他急需救助情形的,在被告人已被执行死刑,当事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向一审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的书面申请和材料。一审法院审查同意的,向海南省高院提交同意予以司法救助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同意,由海南省高院向被害方发放救助款,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一个案件当事人只能申请一次司法救助。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急需救助的,也可自行向高院提交予以司法救助的书面报告。
据介绍,在开展对死刑案件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今年海南省高院将积极争取各有关机关的支持,探索建立“刑附民”案件的财产保全制度、财产追偿制度,以及医疗纠纷、交通肇事案件执行等方面的司法救助制度。(记者杨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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