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曾锦春案进入庭审第3天,也是庭审的法庭辩论阶段。曾锦春辩称起诉书中不少指控事实并非受贿,他承认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而不是目前起诉书所指的3152万元。曾锦春还自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4月26日新华社)。
曾锦春当然可以依法为自己辩护,至于法庭是否采纳那是法官的判断结果。现在尤其让我感兴趣的是在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曾锦春认为他的案件没有造成什么民愤。读罢新闻左思右想也弄不明白,曾锦春是如何得出结论自己受贿3152万元的行为没有造成民愤的?即使如他自己所承认受贿金额应在2000万元以下,那么曾锦春是怎么判断人民对受贿2000万元以下的贪官没有愤怒?难道受贿2000万元以下就不会对国计民生造成危害?就不会践踏和蹂躏人民信任、国家信用、社会公平、人间公道、行政公正?
民愤是人民大众对有罪恶的人的愤恨,意指人民的愤怒、民意的愤慨。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民意所指即使不是全体人民、也该是大多数人民的意愿、意向、意志。要得知民意、了解民意,起码应该做一个样本尽可能大的民意调查。
那么曾锦春自己是否做过民意调查?恐怕没有机会;曾锦春是否委托过他人做过民意调查?恐怕不合道理;那么是否有独立第三方人士或者机构做过民意调查并且将调查结果转告给了曾锦春?我们没有得到消息,曾锦春在法庭上没有说明。那么“自认未引民愤”的念头是怎么从曾锦春的头脑里冒出来的呢?这个结论所产生的路径遵从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呢?
想来想去,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是曾锦春“代表人民”讲话、“代表人民”做指示、“代表人民”作报告代表惯了,实在是“代表”惯了,以至于习惯成自然,到了炉火纯青的境界,不需要扪心自问,不需要自我质疑,不需要自我反思。也就是说曾锦春自己认为人民没有对他的受贿行为产生愤恨,人民就真的没有产生愤恨;甚至是曾锦春自己认为人民不应该对他的受贿行为产生愤恨,人民就真的不会对其产生愤恨。
还有多少领导以“民意代表”自居却根本是脱离群众的?曾锦春的话,是他们心态的典型代表。那么曾锦春的下场,也堪称他们的典型下场。(江苏 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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