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快读
近年来铁路与乘客的关系,可以用“离不开,理还乱”来形容。
具有很强公益色彩的铁路部门,在为人们提供越来越便捷出行服务的同时,也因为那些五十多年来没有变动的票务规定定,受到公众的指责:
卧铺票换牌虽然方便了列车管理,但一旦在旅途期间发生什么纠纷,乘客担心没有乘车凭证作为说理依据;想留下车票票作个旅行证据,可票却硬被撕去一个角儿,乘客心里觉得别扭;持站台票的人在站内受伤后,由谁负责;退票该不该收取手续费……
而记者发现,乘客的不满绝不止于火车客票:火车晚点后铁路对乘客该负什么责任、铁路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责任如何厘厘清、政府部门对铁路运输市场的监管等等,都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与火车票相关的法律规定多有需要改进之处
□法律没有梳理清铁路的企业职能与社会职能
□政府监管缺少监管对象监管程序内容不明确
每次坐火车,中国政法大学民法专业学生李然心里都不舒服,因为他学的专业知识告诉他,火车上坐卧铺要换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但他却无力改变这个现状。
7月13日,李然把心中的不平,一股脑儿地倒给了记者。
“车票是客运合同凭证,依据合同法,订立合同的双方要各持一份合同,列车员把车票收走,就相当于把旅客的合同收走一样,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李然说,他每年要坐4次往返于北京———上海的火车,每次乘车,列车员把卧铺票换走后,他都提心吊胆,生怕旅途中发生什么纠纷,自己没有乘车凭证失去说理依据。
据记者了解,卧铺票换牌的乘车规定,始于上世纪50年代,目的是便于卧铺车厢的管理。然而,50多年来,面对铁路的跨越式发展、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许多类似换票这样的陈旧票务管理规定,却没有随之变革,由此引发的铁路运输公益诉讼,近年来此起彼伏。
我国目前的铁路法律中究竟存在哪些缺失?需要怎样的立法改进?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法研究所所长张长青教授,结合目前存在的种种问题,向记者逐一进行了解析。
围绕火车票规定冲突不断
围绕铁路客票发生的纠纷,绝不仅仅是上车换牌这一种。几天前,在湖北一个小火车站的出站口,记者目睹了这样一幕:
一名旅客出站,工作人员要撕票。旅客说:“你凭什么撕我的票?你看清楚,我的票上有剪票口,我按票面规定的里程乘车,没什么错。”
工作人员说:“按铁路有关规定,即使你要报销留着票,车票也应销角(撕票)。”
这位旅客说:“你们铁路的规定管得有点儿宽了吧?票是我的,我又没有白坐你们的车,我就不让你撕,你能把我怎么样?”说着他冲出了出站口。
站台工作人员忙着验其他旅客的票,没法去追,只能愤怒地唠叨了句:“什么素质!”
据了解,旅客与车站收票员之间因为“撕票”发生口角,在各地都是常事。有的学生想留票作纪念,票却被收回;有的旅客不报销,也想留下车票作个旅行证据,票被撕一个角儿,心里觉得别扭。
而这些小冲突,都是《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惹的“祸”。记者在规程的第二十八条看到了这样的规定:车站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多数旅客认为,1997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有关车票的规定,有些“落伍”,需要改进。
“其实,与火车票相关的法律规定需要改进的还很多,比如火车票强制险、儿童票、退票费和站台票的问题。”张长青说。
在张长青看来,取消火车票强制险不是很难的事,相关部门对此规定进行改正即可,因为在市场快速发展的今天,铁路运输企业落一个“拿旅客的钱给自己买保险”的名声的确有些冤枉。
据介绍,收取2%火车票强制险的历史源于1951年国家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条例规定,凡持票旅客必须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手续由铁路代办。可是到1959年,保险公司被撤销,这项业务就归铁路运输企业承办至今。如今,保险业的市场化发展与57年前的情况已大相径庭,火车票强制险的有关规定再不改,很难顺应民意和市场的法则。
儿童票的收取是按年龄还是按身高?站台票的性质是什么?这是近年来人们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
张长青告诉记者,其实,一张火车票到底值多少钱,很少有人知道。我国目前的火车票价已低于市场价,每张票都含有国家的福利补贴。铁路作为公共运输企业,带有很强的公益色彩。
张长青说,票价的收取是根据体积和重量决定运输成本的,不是根据年龄。所以,儿童1.1米以下免费已含有很强的公益性了。
“有关站台票的性质,法律目前没有规定。”张长青认为,持站台票的人在站内受伤后,由谁负责?是不是等同于旅客,由铁路部门进行赔偿?这些都需法律进一步明确。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有关铁路退票费的一份回复,让人眼前一亮。
在这份针对北京律师董正伟“取消铁路退票费”申请的回复中,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但同时坦言:“责令停止收取退票费在目前仍存在法律障碍。”
针对退票费的问题,张长青表示,法律应该规定清楚退票的性质,退票手续费的多少除了应该结合车票的成本费进行规定外,还应结合火车运输高峰期和低峰期的时间,并分时、分段进行规定。收取退票手续费需要制定最高限和最低限以及收与不收的法定条件。
铁路法对客票规定不完整
铁路客票是合同?合同的组成部分?还是合同凭证?不要说一般百姓,就是在法律界,这些都是争而未决的问题。在记者以往的采访中,众多法律学者认为,只有了解火车票的所有属性,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法律规范,才能避免因火车票产生纠纷。
记者发现,在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铁路退票费的回函中,对退票费是这样表述的: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合同解除后,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
“这个对退票费性质模糊的答复主要是因为铁路法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对客票的法律性质表述的不完整、不确切造成的。”张长青说,按照铁路法的规定,旅客车票是合同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则认为,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张长青告诉记者,铁路客票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无论是铁路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还是终止,客票始终起着主导和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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