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兄弟口供印证指控不成立
禅城区法院一审认为,区润华的供述有区润文的供述予以印证,并有朱志勤关于区润华叫其和区润文暂时停止教训叶文杰的供述予以佐证。而朱志勤的关于区润华在叫其停止伤害叶文杰后,又再叫其伤害叶文杰的供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因此公诉机关据以证明区润华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此案经佛山中院裁定后,决定发回重审。该案昨天上午在禅城区法院再审开庭。案件从早上9时30分一直审理到11时许,并未当庭宣判。
重审关键:
谁的证供证明力更强?
重审
朱志勤:区润华又叫我伤害叶文杰。
控方:朱志勤的证供更可信。
区润文:痛恨勾人老婆,背着哥哥杀人。
法院:朱志勤的证供缺乏其他证据印证。
“区润华除了把受害人的名字等资料给了区润文外,还将自己小区的出入卡给了他,以方便朱志勤叫人进行跟踪。”检察机关表示,区润华还先后5次约区润文、朱志勤等人出来商量作案的事情。更可疑的是,案发前后,区润华与区润文之间有过3次通话记录和一次短信往来。此外,在朱志勤的口供中,也明确表示了后来区润华又重新叫他去故意伤害叶文杰,朱志勤是投案自首的,因而他的证供比区润华两兄弟的证词更可信。区润华本身就是策划者。
检察机关还指出,即使后来区润华有向区润文等人说过不要再“搞”叶文杰,但是他却没有采取有效的方式去阻止事件的发生,比如收回出入卡。第二次伤害,就是第一次伤害的延续,因此,区润华本身应该是有罪的。
辩方:朱志勤的证供是孤证
“区润华并不是提议者、组织者、策划者,充其量是个同意者,提不是他提的,找人不是他找的,指挥不是他指挥的,钱不是他给的,唯一做的就是提出教训叶某时,他最初表示了同意。”
区润华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仅因为朱是主动投案自首,所以他的话就应该采信,不合逻辑,因为很多投案自首者避重就轻,朱志勤的证供仅仅是一个孤证,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对于朱志勤的证供,区润华更是说:“朱志勤不但有案底,还贩卖过枪支,他说的话怎可以信?”
被告人及被害人
被告人区润华1968年出生,是佛山市南海区华图实业有限公司法人。被害人叶文杰曾为佛山市城区公安分局民警,辞职后经商,被害前在佛山市区经营一家叫“夜色风华”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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