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然性的“红包”与制度化的社保标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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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偶然性的“红包”与制度化的社保标准
2009年01月12日 16:10 来源:山西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继2008年为应对物价飙涨而向19.9万名困难户籍市民发放千元 “红包”后,2009年,东莞市财政将向人均纯收入不足4700元的困难村的户籍人口发放总额为2.3亿元的 “利市”。(1月10日《广州日报》)

  以公共财政使用现状衡量,这当然是大好事,体现了政府的民生情怀,然而,如果以更好的公共财政使用理想来衡量,不能不说,东莞市依然没有做到最好,依然可以,也应该做得更好。

  我们对于公共财政在使用环节上所抱有的理想,不过是尽公共财政之力用之于民生罢了。

  而“红包”云者、“利市”云者,顾名思义,都包含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去年发,今年发,明年就未必发,便是发也不知道具体会发多少。不唯在中国内地,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亦然。被国内媒体报道在去年发了“红包”、“利市”的地区,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如新加坡等,今年就不见得会继续发“红包”。

  那么,中国内地一些地区发 “红包”、“利市”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发放“红包”、“利市”有什么不同呢?

  区别在于,后者已经实现了尽公共财政之力用之于民生,一是民生支出为公共财政使用的主要方向,相关社会保障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二是为保持经济活力,尽可能控制公共财政收入,维持了很低的综合税费比率,要么,是不确定因素,例如资源价格暴涨或者市道超乎寻常的景气,导致在综合税费比率不高的同时实现了公共财政收入猛增,出现了财政盈余;要么,是更加严厉地杜绝了行政糜费,导致在公共财政收入不增加的同时实现了阶段性财政盈余,当然,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两者兼而有之,于是,可以发放“红包”、“利市”进一步促进民生。

  而东莞市、乃至其他地区的发放“红包”、“利市”,都回避不开一重疑问:“红包”、“利市”的来源是否具有正当性,即相关盈余是否来源于过高的综合税费比率?来源于政府对部分公共责任的主动放弃?来源于社会保障标准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很现实的疑问是,以东莞的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和公共财政富裕程度,年人均纯收入低于4700元的困难群体,为什么依然得不到制度性救助,而只能极其偶然地得到100至600元之间的、被分为四个档次的“红包”或“利市”呢?

  中国内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着实是远远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

  东莞市也好,其他地区也好,在现阶段,发不发“红包”、“利市”不要紧,要紧的是确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社会保障标准,坚决杜绝行政糜费,尽公共财政之力制度性地扶助民生,同时减轻公共财政对高税费比率的依赖,减轻社会负担。

  实事求是地说,以现行财政运行状况,真正确立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社会保障标准的话,中国内地所有地区的公共财政都会异常艰难,非在特殊条件下,基本不可能发“红包”、“利市”了,但有什么关系呢?社会所能够给予困难群体的扶助、补贴,已经通过制度化的社会保障兑现了,困难群体没有因此而利益受损,反而会因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人思考:为什么,仅仅在确立、落实了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宜的社会保障标准之后,公共财政便如此困难了?由此引发越来越多的人的监督热情,要求公共财政透明化,要求杜绝行政糜费,促进财政体制改革。实际上,在并非特殊的条件下,一个地区的公共财政居然年年有“红包”、“利市”发,本来就是不正常的——或许正意味着税费沉重,民不堪负。

  许斌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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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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