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枪杀人民警被判死刑 法庭认定无自首行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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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开枪杀人民警被判死刑 法庭认定无自首行为
2009年04月14日 09:19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新华社《都市时报》报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县公安民警吉忠春开枪杀人一案,13日9时在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吉忠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2月13日21时许,吉忠春醉酒后驾私车到蒙自县天竺路官恒花园小区找人,其离开倒车时与一辆轿车即将发生碰撞。在旁观看的李国传紧急叫停,并请车主许馨月将车挪开,许便叫其丈夫潘俊来倒车。潘俊看了车后与吉忠春发生争吵,继而扯打,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吉忠春拔出随身携带的“六四”式手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案发后,经他人报案,吉忠春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吉忠春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吉忠春身为公安民警,在非公务时间违规携枪饮酒、醉酒驾车,仅因倒车之琐事与被害人潘俊发生吵打后,便持枪朝潘俊连开三枪,致潘俊当场死亡,其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

  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吉忠春的赔偿能力,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吉忠春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吉忠春认为自首情节应该被认定,表示要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表示不上诉。

  昨天8点30分,红河州中院门口人头攒动。200余人站满法院门口的小广场,这些人大多是潘俊的亲属,他们依旧喊着:“血债血偿。”

  法庭依旧座无虚席。吉忠春的家属也来到现场,其妻杨某一脸悲伤,找个靠后位子悄悄地坐了下来。

  9点,法槌声落,法官宣判。现场,潘俊家属不约而同地鼓掌,而吉忠春的妻子杨某听到法院的判决后失声痛哭,而亲人也一同哭了起来。一边是掌声,一边是哭泣,这种局面持续了5分钟。

  -反应

  潘父:三个满意

  吉忠春:我要上诉

  “潘俊家属,你还有什么要求?”主审法官在法庭上问。

  “满意!满意!非常满意!”潘俊的父亲潘宝贵对法官说了3个满意。当潘宝贵的话音落下,其家属鼓起掌来。

  潘宝贵说,这个结果对死去的儿子是一个好的交代,“至于民事部分赔偿多少我们不在乎。我们就是要杀人凶手受到法律的严惩!”

  “吉忠春,你还有什么要求?”宣读了判决结果后,法官问吉忠春。

  “我要上诉!我要上诉!”吉忠春说自己不该判那么重,他具有自首情节,应被认定。

  昨天下午,吉忠春的妻子杨某说,丈夫杀人后没逃跑,并向民警主动交代问题,法院应认同丈夫有自首情节。在此案中,潘俊也有过错。法院应给吉忠春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吉忠春的两个儿子一个参军,一个才只有10岁。杨某说,不敢将结果告诉两个孩子,怕他们无法承受。

  -焦点

  焦点一:吉忠春到底有没有自首?

  判决书:吉忠春作案后虽未离开现场,归案后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但无自动投案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

  焦点二:吉忠春的辩护律师提出潘俊也有严重过错,吉忠春应从轻处罚,吉忠春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判决书:吉忠春醉酒驾车过错在先;潘俊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而与被告人吉忠春发生吵打,也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吉忠春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犯罪后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焦点三:案发后,蒙自县公安局向死者家属赔偿的55万元到底是什么性质?

  判决书:吉忠春的犯罪行为是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蒙自县公安局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依法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赔偿是基于在枪支管理方面未尽到充分管理职责,产生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定赔偿责任,不能视为代被告人吉忠春赔偿。

  据《都市时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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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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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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