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商集体违规 昆明大规模整治户外广告引争议(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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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商集体违规 昆明大规模整治户外广告引争议(3)
2009年11月09日 07:02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政协委员提案关注

  “如果一个行业连续几年都置于‘重拳整治’、‘连续紧卡’、‘重新洗牌’中,这个行业和与这个行业相关联的人能正常经营、正常生活吗?”

  今年2月,在云南省政协第十届二次会议上,政协委员张艳萍、李践、赵彬、陈护国向大会提交的一份名为《总结经验,调整政策,发展户外广告文化产业》的提案,对“昆明市连续几年来‘紧卡’、‘冻结’户外广告的审批,连续几次大规模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发出了这样的质疑。

  委员们的提案很快得到了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和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答复。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答复中指出,“户外媒体基本是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由广告企业自建。它的开发利用,对促进经济发展、美化、亮化城市起到积极作用。但这类媒体受市政建设、市政规划影响,常处于拆迁等不稳定状态,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发展。”省工商局表示,“对于提案中涉及的广告经营企业经批准投资设立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权益保护问题,我局将专文呈报国家工商总局,争取在《广告法》的修改过程中考虑并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

  对委员们提案中指出的,“昆明市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未摆脱情绪化、运动式、震荡式的非常规管理”,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在答复中表示:“经过3年多的整治,已经达到了预计的效果。目前,恢复户外广告的常态管理已成为我局的一项重要工作”,“下一步,我局将按照今年的调查、整治情况,采取分批分期的方式逐步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手续。”

  而就委员们提出的“地方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立法和制定的方式、程序存在弊病,某些政府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要参考商业的运作规律,充分听取广告商的意见和建议,在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数量等方面做更多的考虑。设置以遵照法律规定为基点,对于合法设置的广告和广告企业将给予更多的合法权益保障,对于违法设置不合规定的户外广告坚决拆除或予以整改”。

  委员们对这样的答复表示满意:“我们认为,这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实事求是、合乎情理的评估和意见。”然而,新的整治活动从今年7月拉开序幕。

  7月16日,昆明市政府下发《昆明市建成区户外广告设施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将所有的户外广告设施列入了清查整治范围,并规定,限期不自行拆除的,将“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拆除”。

  这一整治方案引发了昆明市户外广告业的震荡。昆明广告协会在上报给市委、市政府的报告中写到:“昆明广告协会频繁接待会员来人来电反映意见,认为新一轮整治是对昆明户外广告业的毁灭性打击,许多户外广告企业将无法生存,数千名从业人员将面临失业”。

  为何广告公司多年集体违规违法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9月30日前要拆除的主城建成区内245棵单立柱广告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设置,设置行政许可已过期,设置不规范以及设置不符合安全设置标准和程序等。其中无审批手续的有54棵,行政许可已过期的有153棵。

  对于这一说法,广告经营者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他们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告公司“审批时限过期”的集体违法情形,“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部门既不审批,也不依法依规说明理由造成的”。

  2005年以来,不少广告公司根据《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递交了审批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而城市管理部门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因此,造成“审批时限过期”的责任,并不在户外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记者采访获悉,2006年,根据昆明户外广告行业实际情况,考虑到行业的稳定,昆明市城管局下发了《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过渡期管理办法》,实行为期3年(2006年至2008年)的过渡期管理。在过渡期内暂停审批户外广告,待昆明市户外广告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按照详细规划再对全市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改,凡不符合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昆明市主城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定》的户外广告,都要设置者自行拆除或予以强制拆除。

  “在过渡管理期的时限期内,昆明市户外广告的分区域详细规划却迟迟没有出台,而在规划没有出台的情况下,拆除工作便开始大规模进行,且拆除的经济损失,由设置者承担。这让我们十分不解。”一位广告经营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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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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