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6村民举报支书被判诽谤 拒收"无证"国家赔偿 (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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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6村民举报支书被判诽谤 拒收"无证"国家赔偿 (2)
2009年11月30日 07:5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沁阳市公安局下发给赵满仓的撤销案件决定书,撤销原因是“受害人撤回告诉”。律师认为,这不应成为警方“撤销案件”的法定理由。本报记者 田国垒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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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又获加刑

  赵满仓等8人不服一审判决,在判决书下发后,于2008年10月28日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2009年1月14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发回重新审理”的裁定。

  2009年4月1日,沁阳法院开庭重审。

  4月2日,8名被告人家属守候在法庭门口,期待着上诉之后的重审,能减轻对亲人的判罚。

  “没有指望完全洗清罪名,但认为至少不会再加重,再抓人了。”卫前进向记者回忆了当时在法庭外等候结果时的心情。

  但他们再次失望了。沁阳法院再次认定赵满仓等被告人诽谤罪成立,除赵满仓、韩留根外,其余6人还被不同程度加刑,张中芳等3人原审的缓刑“待遇”,也被重审判决宣告撤销。

  沁阳市人民法院(2009)沁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原一审被判实刑的郑可元、王正禹分别被加刑两个月,赵有福、张小传被加刑五个月;原被判处缓刑(“判一缓二”)在家“服刑”的张中芳和赵庆国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韩留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当庭收监。

  “缓刑必须在认罪的前提下才能判。他们现在开庭都不认罪,不认罪当然就不具备缓刑条件了。”主持重申的审判长李翠霞给出了这样的理由。

  重审一审宣判后,赵满仓、郑可元、赵有福、张中芳不服,以“本案属于自诉案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是程序违法;所反映问题真实,不构成诽谤罪”为由,再次向焦作中院提起上诉。

  2009年8月5日,焦作市中院再次裁定,认定“沁阳市人民法院没有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并裁定撤销重审一审判决,将该案再次发回沁阳法院重新审理。

  在此期间,家属从网上获悉了“曹县帖案”的相关消息,发帖批评镇党委书记的山东青年段磊,在被控“诽谤罪”身陷囹圄五个月后突然获释,公检法部门还向段磊及其家人正式道歉。随后,为段磊提供辩护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浦志强和李会清,接受他们委托加入了沁阳诽谤案律师团队,分别成为赵满仓和张中芳的辩护律师。

  李会清律师在对比沁阳法院两次刑事判决后发现,重审一审判决作出之日,赵有福、张小传的实际羁押时间已超过原一审判决确定的刑期82天。

  李会清律师说,“重审如果对赵有福和张小传不加刑,待判决生效后凭借超期羁押的事实,被告人就可以直接申请国家赔偿。沁阳法院决不愿意出现那种情况,才对被告人予以加刑,此举也反映出法院的无奈。”

  沁阳法院主管刑庭的副院长杨金宝否认了这种说法,但杨也没有对此作出更为合理的解释。

  反映村支书个人问题却被公诉

  2009年8月21日,一直为张中芳辩护的郭庆利律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诽谤罪是自诉案件,公安机关无权立案,检察机关无权提起公诉。除非行为严重侵害社会秩序或国家利益,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被害人’吴小保即便认为自己的名誉受损,也只能直接到法院自诉”

  两次出席庭审的郭庆利律师曾当庭向公诉人发问,得到的答复是,“被害人收集证据困难。”

  但在郭庆利看来,这显然不能成为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理由。

  8月20日和21日,记者曾两次前往沁阳市检察院采访检察长赵法中,但均被告知“检察长在外面开会”。8月21日上午,记者拨通赵法中手机,在得知记者身份后,赵称:“信号不好,听不清楚你讲话”,便挂断电话。记者再次拨打,赵的手机便处于关机状态。

  8月20日,记者向沁阳市法院副院长杨金宝询问“如何看待这起公诉案?”时,杨金宝回应:“一般来说,只要检察机关提起了公诉,我们就应该受理。”

  杨金宝透露,2008年四五月,沁阳市政法委曾组织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和信访办,就赵满仓等人的事开过一个协调会。在记者追问协调会的结论性意见时,杨表示,“的确是开过会,但没有形成会谈纪要”。

  8月20日,沁阳市山王庄镇党委书记张沁峰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我咨询过法律界的朋友,他们称诽谤案一般应是自诉,但如果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也可以提起公诉。”

  在张沁峰看来,赵满仓等村民的行为已对社会秩序构成严重影响,“不仅对盆窑村,对附近几个村甚至整个镇都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其他的村庄也效仿赵满仓等人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还怎么开展啊?”

  但郑可元认为,虽然揭发材料在数字上可能有出入,但所反映情况大多属实,“我们只是对支书和村里的事提出疑问,就被关起来判了诽谤罪,那以后谁还敢提村里的问题呢?”

  峰回路转,放人、撤案与“国家赔偿”

  到了9月,随着河南省委督察组的介入,事情发生了变化,但村民家属反倒更加困惑了。

  9月3日,张保证等数位家属到沁阳法院找到重审一审审判长李翠霞询问进展情况。李答复:“这个案子院长正在安排解决。”当天中午,沁阳法院秦素星院长称,“人快放出来了,针对这个案子,法院正在给被告人安排取保候审。”

  人出来是好事,但家属们的反应却很复杂。“如果有罪,就开庭审理;如果没罪,就先把案子给撤销,取保候审算怎么回事儿?”张中芳的弟弟张保证的说法,代表了大多数家属的看法。

  9月3日晚,张小传、赵有福拿着“沁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回到家中。至此,张、赵二人在沁阳市看守所关押了518天。记者在张小传得到的“沁看释字【2009】214号”沁阳市看守所“释放证明”上看到,放他出来的原因是“取保候审”。

  9月13日,赵庆国、王正禹同意接受“取保候审”,也离开了沁阳市看守所,他们分别被关押了277天和528天。

  9月15日,韩留根离开了看守所,总共被关押269天。

  至此,被指“诽谤”的8个村民中,仅剩张中芳和赵满仓仍滞留在看守所拒不“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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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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