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话
检察院 证人为广义 包括受害人
●刘晶 《办法》起草人之一、西城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新京报:文女士作为本案的受害人,为何出庭作证也能拿到补偿金?
刘晶:这里涉及证人的范畴问题。《办法》里所称的证人为广义证人,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范畴外,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专家证人等其他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诉讼参与人。文女士作为本案受害人,其出庭作证,对审理此案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新京报:这次文女士拿到的100元补偿金并不算多,以后还可能提高补偿金额吗?
刘晶:基层检察院没有专项经费,这些补偿都是适度补偿,目前看不会有大幅变化,也不会出现国外的“奖励性补偿”。这些补偿金也许并不能完全弥补证人出庭所产生的费用,但这是检察机关一种新的、有益的探索,对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有一种促进作用。
证人 百元补偿费 重意不重钱
●文女士(化名) 作为一起诈骗案的关键证人,获得西城检察院100元补偿费
新京报:你是朋友介绍与被告人认识的,出庭作证可能引起被告人、朋友的反感,更可能受到打击报复,你有这方面的顾虑吗?
文女士:有。我决定出庭作证前,考虑了两天时间,亲戚朋友也都反对我出庭,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过我作为公民有义务出庭作证,同时我也是受害人,不能让她(被告人)逍遥法外,以免更多人上当。
新京报:出庭作证前知道有补偿费吗?
文女士:不知道。
新京报:你这次拿到了100元补偿金,弥补得了你出庭的实际损失吗?
文女士:我是做生意的,这100元补偿弥补不了实际损失。但我既然决定出庭作证,肯定不在乎这点损失。而且检察院也在努力改善这方面,至少现在已经有了补偿。
新京报:给予经济补偿,你觉得会促使更多人出庭作证吗?
文女士:能。有的人是害怕打击报复,有的人是担心影响收入,我认为适当补偿,能促使后面一类人出庭作证。
- 观点
受害人出庭 也需要鼓励
文女士是案件的受害人,其出庭作证是否应获得经济补偿?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教授表示,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概念,受害人并不在证人之列。但在部分刑事案件中,无法找到受害人,即便有受害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也只愿提供证词,同意出庭作证的很少。这说明受害人出庭也是需要鼓励的环节,因此,西城检察院对其作证行为本身进行补偿,做法是适当的。
洪道德说,现在补偿证人只在少数城市试点,还未形成固定法律条文。在探索过程中,为提高出庭率,从受害人做起未尝不可。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甘浩 傅沙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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