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反应
受害人应获得相应精神赔偿
律师对判决感到“遗憾”,认为性侵害对心理伤害大
在判决中,李蕊蕊经济损失被认定为交通费457.2元、医疗费1145.4元、就医住宿费504元、误工费194.3元,共计2300.9元。这与附带民事诉状中索赔10.5万相距甚远。
“对于判决我很遗憾。”律师张荆表示,他们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决定是否上诉。
据了解,在附带民事诉状中,李蕊蕊要求徐建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交通费763.2元,医疗费1226.4元,误工费685.28元,就医住宿费、伙食费2512.5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10.5万元。
在判决中,占到10万元的“心理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均未获支持。
“性侵害造成的心理损害,远远损过了她的身体损害。”张荆表示,虽然附带民事诉讼有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但性侵害和其他人体损害有所区别,对心理伤害很大,造成身心伤害时间长,将会是一生的阴影。因此针对性侵害案件,应该考虑其特殊性,没有补偿对性侵害受害人不公平。
此外张荆认为,心理治疗费是有法律依据的,心理治疗费也应该考虑。这些治疗费用高昂,李蕊蕊本人并没有这个经济能力。
- 现场回访
事发简易房已被拆除
昨晚6时许,曾经的聚源宾馆门口写着“宾馆住宿”、长约数米的灯箱招牌发出醒目光芒,但招牌上却未见有“聚源”二字。
前庭门脸只有普通单元房大小。说起“桐柏县驻京办”,楼内的住户一脸茫然,但说起8月4日的强奸案,立即就会得到这里就是案发地的肯定答复。
前台服务员对此案一无所知,称该宾馆无“桐柏县驻京办”。直到提起那栋住上访人员的小楼,服务员才告知就在食堂旁边,今年10月前已被拆除。
位于宾馆主楼和食堂旁的一堆废虚,被宾馆工作人员证实就是李蕊蕊称做“小灰楼”的案发简易房,这里剩下的只有满地的建筑垃圾,和堆放的十几张床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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