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超200人企业IPO原则初步厘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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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超200人企业IPO原则初步厘定

2010年09月09日 13:12 来源:证券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

  正是这一规定中涉及的200人股东上限,近年来将诸多公司挡在了A股IPO的门外,而鉴于处理超200人股东企业IPO问题的复杂性,监管层近年来亦未能公开发布相应的具体解决办法。

  不过,好消息是,在近几年的保荐代表人的培训会议上,监管层在内部逐步厘定了解决股东超200人企业IPO问题的一系列原则。

  证券时报记者获知,监管层目前并不鼓励股东超200人企业进行上市,此类企业如要上市必须进行合规清理;对于城商行IPO则采取了以2006年新公司法实施为界的新老划断的办法。

  一般企业股东超限清理办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也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视为公开发行,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某资深保荐代表人指出,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对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相关规定;按照新《证券法》的规定,无论是发起设立的公司还是募集设立的公司,IPO前都不允许股东超过200人,但依法取得核准的除外。

  据透露,目前除城商行以外,企业要想上市就必须要对股东超200人的问题进行清理,即要求企业对于超限部分股东的股权进行处理。

  另据悉,由于历史形成原因,目前股东超200人的企业数量较为庞大,甚至包括一些大型央企。

  在超限股东处理的过程中,委托持股(即股份代持)、组建员工持股公司、信托持股等办法目前是“禁区”。监管层于2009年第二期保代培训中曾提到,“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另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员工持股公司也是被限制的,所涉及的具体职工股东数量也应合并计算。”

  对于超限股东的股权转让,监管层目前十分注重。如在本次杭州保代培训会议上,监管层要求,“股东超200人的清理,需要对90%以上的股东做当面和电话的访谈。”

  据某保代透露,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对超限股东转让是否出于自愿、是否存在纠纷进行仔细核查,以避免相关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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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文举】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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