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股东IPO的例外
不过,股东超限的企业未进行清理而进行IPO也有特例,如某中小板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该公司为定向募集设立,截至去年10月份发行前,该公司内部职工股持股人数为982人。
彼时,监管层的相关反馈意见中除了要求保荐机构核查该公司内部职工股的发行、转让等合规性外,还要求核查该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管理的相关规定。
根据此前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1号——关于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审核要求》规定,对于1994年6月19日以前审批的超比例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审核人员应审核省级政府出具的相关文件;对于之后审批发行的内部职工股则应全部予以清理完毕。而该上市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恰好在1994年6月19日之前发行完成,且取得了当地省政府的相关审批文件,因此没有构成上市障碍。
这意味着,对于那些1994年6月19日之前成立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即使其超过了200人股东的红线,只要符合其他规定,不进行股权清理能成功上市。
城商行股东超限“新老划断”
由于国内城商行存在历史沿革的特殊性,监管层对于城商行股东超200人的问题做了“特殊处理”。
上海某银行业研究员指出,城商行多数于上个世纪90年代或2003年之前由数个农村信用社或城市信用社合并成立,由于上个世纪90年代此类小型信用社发行了大量的内部职工股,因此合并之后的城商行普遍存在股东超200人的问题。
据透露,对于城商行的超200人股东问题,监管层目前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即2006年之前形成的股东超限不构成上市障碍,但对于内部职工股占比超过10%需要进行清理;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限的城商行则不能再进行上市。
事实上,此前城商行为满足10%的内部职工股的持股红线,在进行清理的过程中,曾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据业内人士透露,城商行处理超限内部职工股的办法五花八门,常用的有5种方式,一是由银行回购股份,消除超限股份;二是通过战略投资者或其他股东收购超限股份,并清除匿名股东;三是设立员工持股公司代替股东持股;四是签订委托协议由为受托人持股;五是通过信托公司持股。
“以前城商行处理超限内部职工股的很多办法现在看来都是违规的,比如信托和委托持股,再如员工持股公司持股,这些都属于代持行为,而目前监管层对于股份代持的行为是禁止的,核查非常严格。”某资深保代指出。(杨 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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