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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可创办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2010年11月03日 08:53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1月1日晚,证监会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版》,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分析认为,法规的即将出台,必将极大地改变基金业目前的生态格局,对打破垄断、鼓励竞争、大幅提升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水平,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要点

  鼓励第三方销售机构出现

  总体来看,本次《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核心是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出现,是第三方公司起跑的发令枪。具体包括:第一,大幅降低准入门槛。包括允许符合专业资格的个人创办基金销售机构(以前只有法人机构可以当股东),注册资本金要求从2000万下降到500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

  其次,明确了资金安全问题。在法律层面,首次明确了在途的销售结算资金的性质都属于信托资金,独立于销售机构,确保了销售资金的安全性,同时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

  第三,解决了数据安全问题。未来的交易数据将统一由即将建成的基金注册登记数据中央交换平台来统一交换并备份,确保了基金交易数据的集中与安全。

  第四,提供了新的收入模式。允许销售机构在提供增值服务时,收取“增值服务费”,鼓励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同时,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客户维护费,即“尾随佣金”。

  第五,为未来进入FOF管理(基金中的基金)预留了空间。第78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公开发售以基金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活动的管理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质疑

  何种服务可收取“增值服务费”?

  修订稿显示,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可以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基金销售机构收取基金销售费用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销售费用的有关规定。

  同时,修订稿还提出,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并明确收费方式。增值服务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在确保遵守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适用性原则的基础上,向投资人提供的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服务以外的附加服务。

  对此,中国银河证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基金研究总监王群航表示不解。第三方销售机构首先想到的应该是怎么把服务做上去,而不是还没有开闸就想着怎么收取增值服务费的问题。对于基金这种理财产品的增值服务的形式,他认为,无非就是投资咨询的业务。基金属于证券,证券行业的从业人员应该具备证券咨询资格。那么,疑问就是,他们将提供怎样的增值服务?有哪些服务是现在基金销售渠道券商、银行、基金公司等无法做到的?而且有了这个费用之后,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是否意味着也将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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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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