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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还是姓“创”好

2010年11月17日 13:07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一提创业板退市制度,我们听到的无不是一口一个的“最严”或“更严”。好像离开了这个“严”字,创业板退市制度就上不得台面,没有了一个交代。这其实使得创业板退市制度一开始就进入了作茧自缚的误区。

  其实,在海外创业板市场上,退市是一种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场行为,其退市率也明显高于主板市场。大多数的退市制度都和上市标准相一致。而且,退市与否除了与上市条件相对应的量化标准外,往往更多取决于股价、成交量等与市场表现直接有关的非业绩量化因素,从而更多地体现出市场化的退市理念。这种具有创业板特点的退市制度,使得退市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可以说是家常便饭。

  一项退市制度,它的基本要求应该是合适,而不是什么“最严”或“更严”。创业板尤其如此。《公司法》、《证券法》对于退市本有明文规定,就是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必须退市。

  但是,从以往A股主板市场的情况来看,在各种利益关系的牵制下,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延迟了对经营不善公司的甄别,增强了退市对市场的冲击力,加大了退市的成本,因此进一步延缓了对退市的执行。也就是说,主板退市机制的制度性弊端,其主要症结其实是在于该退不退,这更多的是执行力的问题。

  我们的创业板上市标准一开始也曾考虑过低门槛,但后来在付诸实施时却不经意间“转”成了高门槛。现在看来,我国创业板的“最严退市制度”实际上之所以成了最难以实施的“退市制度”,也同创业板上市标准的这种作茧自缚分不开。

  目前创业板公司整体业绩增幅不仅低于中小板,同时也落后于主板,而且那些被称为创业板“准退市公司”的业绩变脸公司,业绩变化最少也有20%以上,多的甚至超过80%。如此严重的“变脸”情况,不退市未免说不过去,而如果一“变脸”就来个“斩立决”式的退市,那么,捞一把就跑的既得利益者将欣喜若狂,而被套牢的投资者利益又如何得到合理的保护呢?

  我们知道,创业板在创造出400多位亿万富豪的同时,也套住了近七成的投资者,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亏损。这不仅凸显了“重融资轻回报”的新股发行定价机制的缺陷,而且,也同创业板所不同于主板或中小板的一种独有的内在风险机制分不开。

  满足创投资本的退市需要是题中应有之义,这同《公司法》《证券法》所规定的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退市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在《证券法》未作相应修改的情况下,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如何周旋于法律与市场之间,需要的显然不仅是一般的“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更需要有一种既不违背最基本的监管理念同时又兼顾市场实际需要的创新勇气。

  笔者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还是该姓“创”。

  就是说,创业板上市公司不仅在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应申请退市,在不再具有原来所预期的可持续性经营条件、难以继续承受维持上市的成本、无法达到市场对股价和成交量的最低要求的时候,也可以申请退市。而且,在风投具有强烈的退出要求,企业存在重组兼并的客观需要,或企业成熟程度已不适宜停留在创业板,需要到主板或其他市场谋求更宽广的发展空间的时候,也应当可以申请退市。

  上市公司也可以合理地选择不同的退市渠道和退市方式,包括转入三板市场。在这里,需要用严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的,并不是所谓最严格的退市标准,而是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更为公平的投资者保护措施,以及更为合理可行的赔偿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更多和更好地体现上市成本和退市成本的一致性,更多和更好地反映退市标准对业绩和市场价值的不同要求,更多和更好地兼容上市公司和包括风投在内的各类投资者的利益要求。

  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创业板退市风险的释放,宜疏不宜堵。为了避免所谓“最严”的退市制度在搞得自己寸步难行的同时,更多地伤害了上市公司,也伤害风投和广大的投资者,我们必须尽快地走出创业板退市制度姓“严”的误区。(资深市场观察人士 黄湘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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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郭嘉】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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