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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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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前瞻
· 第四媒体“炒”两会
· 机构改革到县乡


两会前奏
· 高官赴会,听命于民
· 安全第一保“两会”


两会回顾

审判机关

宪法赋予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能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 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 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 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 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 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 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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