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者除罪化? 台当局“内政部”开会讨论——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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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工作者除罪化? 台当局“内政部”开会讨论
2009年01月06日 09:4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资料图:2006年4月30日,台北日日春协会举办“要工作、反‘钓鱼’:性工作除罪”游行。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资料图:2006年4月30日,台北日日春协会举办“要工作、反‘钓鱼’:性工作除罪”游行,包括私娼、流莺、艳舞小姐、同性恋等在内的上百人参加,提出多项诉求,呼吁成立性工作者工会组织、保障权益。 中新社发 董会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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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6日电 据“中央社”报道,台湾当局“内政部”昨天邀相关单位讨论性工作者除罪化议题,与会人士一致认同应废除罚娼的“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台“内政部”决定将相关建议提交“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讨论。

  报道说,台“内政部”邀财团法人环境与发展基金会董事柴松林、中正大学哲学系教授谢世民、日日春协会执行长钟君竺以及全台教师会、身心障碍等团体代表与会讨论。

  身兼台“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的谢世民主张,岛内现行“罚娼不罚嫖”规定不合理,是否应思考“罚嫖不罚娼”,让性工作者除罪化,但若规范罚嫖,应有配套,例如“政府”以社会福利方式让没有能力进入婚姻关系的身心障碍人士解决性需求,这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钟君竺称,与会代表一致支持性工作者除罪化,但令人遗憾的是“内政部”没有具体动作,且“行政院”研考会日前曾委托进行“公民会议”,得出的结论是“娼、嫖、第三人都不应被罚”,“政府”应该落实“公民会议”结论。

  她认为,废除罚娼条款后,“政府”可制定“成人性交易管理条例”,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与配套措施。

  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规定,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意图卖淫或媒合卖淫而拉客者,处3天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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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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